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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标准(案例)

                                 开房请客吸食冰毒、麻古 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拘
                                 ——四川刑事律师网资深律师陈世洪提供专业咨询

案件编号:PM10148

关键词:容留他人吸毒罪

一 案情简介

当事人Z某,男,四川省某县人。2010年8月2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9月18日依法执行逮捕,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警方侦查查明,2010年8月17日20时许,当事人Z某和犯罪嫌疑人高某在成都市成华区玉双路某宾馆开好6713号房间后,用当事人Z某备好的插有吸管的瓶子和锡箔纸与Z(女,20岁,)一起吸食由犯罪嫌疑人X某提供的冰毒和麻古。三人均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当事人Z某和X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并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 专业咨询

1 对“容留他人吸毒罪”中“提供场所“的理解。“提供的场所”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 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
2 容留他人吸毒罪处罚幅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分成犯罪行为和违反行政法两种情况:“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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