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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简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的两部专门立法,我国青少年犯罪立法化也由此开始。但是,我国少年司法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却不容乐观。
在立法上,尚未形成系统的立法体系
我国针对青少年犯罪的法律,除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原则性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都特别规定少年犯罪及其处罚规则。但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缺乏操作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缺乏适用性,在司法实践中真正适用的,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因此,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到目前为止,实质上并没有形成专门的立法体系。
在审判组织上,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审判庭
针对少年法庭的现状,我国各地法院也是各有不同,目前我国少年法庭大体上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综合性少年案件审判庭或者索性在刑庭中指定专人办理少年刑事案件。但是,由于我国的《法院组织法》未做出明确规定, 其设置往往流于形式。近年来, 全国各地的少年法庭也普遍存在案源过少的现象,对少年法庭的生存受到很大冲击。尽管少年法庭的发展面临着种种困难,但是我国政府、司法工作者以及学界的专家学者们,多年来一直对于是否应该在我国建立少年法院进行了大量的分析。我国有些地区,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还对北京市设立少年法院可行性问题进行了具体研究,形成了《关于北京市设立少年法院可行性研究的调查报告》。
在预防犯罪上,尚未构成全社会层面的防控体系
在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度上,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作出的大体上为原则性规定,缺乏可行性,忽略了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没有认识到未成年人的权益与福利应是任何预防措施所关注的重心;没有认识到家庭、学校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重要功能;也没有规范家庭、学校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职责。而且,我国的现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忽视了社区和社工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重要作用。没有认识到大众传媒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发挥的重要作用,而仅仅停留在限制和禁止大众传媒不良信息的传播的低级层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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