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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国有资产流失法律保护界定处罚追诉时

   

  摘要:私分国有资产罪1979,是中国刑法第八章增加了新的指控,罪名成立中国针对当前资产的现象是常见的,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状况和做出的重要举措,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法律保护国有资产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不支持,认识不统一,造成这些情况和个案率低,和困难的局面,使这一犯罪名存实亡。在本文中,私分国有资产罪客观方面的学科定义,私分国有资产罪,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主观方面,私分国有资产罪,界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惩罚犯罪私分国有资产,限制问题等方面进行了探讨。本文主要由六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主体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定义。作者的这种罪是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主体范围,与自然的人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进行了探讨。其中,犯罪是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笔者认为此罪是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私分国有资产罪主体范围的界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机关,人民团体,并提出在一定条件下,它具有法人资格或法律地位,本单位下属单位也可以成为私分国有资产罪主体的自然人可以成为本罪主体私分国有资产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单位犯罪中单位与自然人一个有机的整体,自然人是没有独立于单位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自然人的一部分,单位犯罪刑事责任。二是私分国有资产罪客观识别。笔者主要根据自己的实际经验提出了在处理犯罪案件,“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集体分配”和“数额较大”这三个点的确定,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立法的设想。第三部分是主观方面,私分国有资产罪。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分析,认为间接故意犯罪的构成。根据犯罪目的分析,划分的行为,不构成该罪的基本要素。第四部分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定义。包括罪与非罪和犯罪的定义及相关罪行的定义。在犯罪和相关费用的定义,作者论述了犯罪和腐败犯罪和犯罪的定义将被没收的财产,并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第五部分是私分国有资产罪处罚。作者重点对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直接责任人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并是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的国有资产的主管或管理人员在一定条件下应承担刑事责任,私分国有资产罪,同时提出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大小和直接责任人的比例这一观点。第六部分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追诉时效问题。作者认为,目前的限制起诉私分国有资产罪,并分享国有资产犯罪追诉时效的开始时间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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