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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受贿罪在新形势下的特点与预防
当前位置:数字报首页>山东法制报>综合新闻 第2版 浅论受贿罪在新形势下的特点与预防
一、新类型受贿罪的特点
作者通过新类型受贿罪的表现形式的归纳,结合司法实践,可发现新类型受贿罪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犯罪主体多元化。传统的受贿罪主体定位于自然人,随着时代的发展,法人作为受贿主体的受贿案件开始出现,以致于形成了目前的自然人、法人单独作案或共同作案的复杂局面。为了规避法律,除传统的国家工作人员直接索取、收受贿赂以外,还出现了利用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贿赂的情形。
(二)犯罪对象多样化。与传统的赤裸裸的金钱贿赂相比,新类型的贿赂不再局限于收受有形财物,如股权、股票、基金等可满足受贿人利益需要的、抽象符号化的无形财产,已悄然成为贿赂的新形式。
(三)犯罪手段复杂化。目前形势下,新型受贿罪在犯罪手段上较传统受贿罪的手段有极大的改变,受贿行为人贪腐手段更倾向于打一些“擦边球”,最普遍的做法,如利用自己的职权在由“熊”到“牛”的股市中获取干股。它往往披着看似合法的外衣以掩饰其获取非法利益的真实目的,具有更强的隐蔽性。
(四)犯罪追诉困难化。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模糊地带”的存在,例如,那种看似平常生活中的交际来往的、多次收受他人的礼金的行为,司法中很难界定为受贿罪所指的贿赂;二是相关法律规定的疏漏,例如,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情形,如果查无实证,只要受贿人保持缄默,只能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最高刑为10年的有期徒刑,这实际上成了受贿人的一道“ 保命锁” ,无法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目的,违背了立法初衷。
二、建立健全受贿罪的预防体系
(一)加强法治理念教育,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中高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加强法治理念教育,要督促其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对于法律知识不能仅满足于一知半解、浅尝辄止,使广大领导干部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在金钱、美色的诱惑面前站得稳、挺得住,从而达到“常在河边站,就是不湿鞋”的境界。
(二)健全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增加廉洁的社会期待利益。通过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及时有效地将行贿人的社会信用情况纳入系统,并且通过相应的手续可以对行贿人的诚信度进行查询,使行贿人视社会信用度为生命,以增加廉洁的社会期待利益。同时,采取高薪养廉的措施,也能从另一方面预防贿赂犯罪的发生。
(三)受贿案件的证据采信应使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对受贿犯罪的打击适用证据采信过错推定原则,其主要原因在于当事人在行为过程中,行、受贿双方往往是一对一的两人秘密进行的模式。即使双方事先互不认识,但经过一方主动示意或者积极活动,基于对利益选择的互不冲突,双方都能达成心照不宣的稳定协议。除非是一方事后未获得预期利益而打破两者的“协议”导致问题的暴露,否则一般情况下很难调查搜集到相应的行、受贿证据。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只要行、受贿双方有非正常接触事实,行贿人又获得了期待的实际利益,据此应当推定行受贿事实成立,除非当事人能举出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李豪熠 李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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