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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宣判四起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案件

图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现场

新华网河北频道12月20日电(张恒)1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四起环境污染案件,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小电镀厂王某等4人最高两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3万元到5万元不等的罚金。这是“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新司法解释实施以来,河北省再次对污染环境案件“动刑”。

发布:四起案件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这次河北省高院集中宣判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共4件4人。分别为馆陶县王某自建镀锌加工厂排放有毒物质,泊头市张某未经审批私自建沥青炼制厂并排放有毒物质,雄县杨某擅自进行电镀加工并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雄县王某擅自进行电镀加工并排放有毒有害物质。这些案件中,有三起系在居民区内私设暗管、渗坑排放有毒物质,被告人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

案件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按照《刑法》规定和“两高”最新司法解释,相关责任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对以上责任人进行处罚。 法院判定,邯郸馆陶县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沧州泊头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万元;保定雄县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杨某污染环境罪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万元。

这次公开宣判,也是继霸州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崔某环境污染一案公开宣判之后,河北省法院系统再次对环境污染案件进行的公开宣判。

探因:环境污染案件呈大幅增长态势

《刑法》第六章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共设置了15个罪名,污染环境罪是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这次河北集中宣判的重点主要是刑法第338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

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朱良酷介绍,从目前受理的案件情况看,河北省污染环境犯罪主要表现在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等。

朱良酷表示,由于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环境污染的司法解释,打击和严惩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了充足的法律依据,环境污染案件也逐渐暴露了出来。此外,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罪状发生了较大变化,降低了入罪门槛,这也使得今年河北省环境污染案件呈现大幅增长态势。

河北省高院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陈庆瑞表示,仅从今年6月份“两高”司法解释出台以来,河北省进入法院审判的环境污染类案件有近20件。

对这些案件,朱良酷也明确表示,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量刑时既要从刑期上体现从严精神,又要依法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彻底摧毁其再犯的经济基础,让犯罪付出沉重代价,真正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

展望:大气污染也将重点审判

除了土壤、水体污染,河北省大气污染也形势严峻。本网从河北省公安厅了解到,截至10月底,全省环境污染类刑事案件已经立案26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00人,刑事拘留212人,逮捕60人。

对此,陈庆瑞表示,大气污染已成为相关部门重点整治的对象,这些部门掌握了大量空气等环境污染的案例,一旦这些空气污染事件构成犯罪,移交法院进行审判的,法院也将依法作出重点审判,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据了解,为了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打击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的职能作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从今年8月5日起,在全省法院系统开展了打击环境污染刑事犯罪专项行动,并成立了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协调全省法院开展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专项行动。

本次集中宣判的案件:

(1)馆陶县人民法院判处的被告人王某污染环境案

被告人王某,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馆陶县徐村乡人。

馆陶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在无证无照、无污染防治设备的情况下,在其家院中自建一小镀锌加工厂,自2013年6月份至9月上旬,对门窗上的小滑轮进行电镀锌、镍加工,加工过程中产生大量含有有毒物质重金属镍、锌的污水。王某不经任何处理,将生产过程中的电镀水直接排放到渗坑中渗入地下。经监测,渗坑污水中锌、镍浓度锌含量为2.63×10mg/L,镍含量为3.56×10mg/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