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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印律师:强奸罪辩护词
张玉印律师:强奸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之父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xxx的同意,指派本律师作为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庭前辩护人仔细查阅了相关案卷,会见了被告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在定罪方面,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xxx犯强奸罪无异议。
其次,量刑方面,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本辩护人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由于被告人XXX是在2012年4月6日下午3时许被询问的。该案是由受害人报案立案的,报案时受害人XXX与另一案件的受害人XX并不知道XXX实施了犯罪行为而是知道实施犯罪行为的是“XX”。那么公安机关对被告人XXX最初进行询问属于一般性排查,在排查的询问过程中XXX如实的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应视为自动投案,依照法律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本案依据侦查卷第139页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该xxx称愿意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帮助抓获另一犯罪嫌疑人xxx,通过xxx联系xxx后,得知xxx在家”通过xxx提供的线索抓获xxx。因此被告人xxx的该行为符合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xxx无从重的情节。因为在受害人与被告人xxx发生关系时,xxx明知的是受害人已满十四周岁。其证据在侦查卷82页对受害人xxx的询问笔录“xx知道你的年龄吗?:他知道我14岁,他问过我,我给他说的是14岁”。并且被告人没有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等严重后果。
四、被告人不仅在侦查阶段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今天的庭审被告人也认罪伏法,贵院也适用了简化审。适用简化审本身就是因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可以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一个情节。
五、受害人对遭被告人强奸本身也存有过错。正如另一案件被害人xx在卷宗第91页的陈述“我觉得,昨天晚上发生的这些事,也不全怪xxx与xxx,我和xxx也有责任”。表现在两个方面1、与受害人首先邀请被告人提供住处并要求一起开房住宿,这与引起被告人的犯罪不无关系。2、在住宿时起初四人一个房间,并且受害人依报复其母亲为由同意与被告人发生关系,另一案件被告人提出让被告人xxx与受害人xxx去另一房间时,xxx并没有反对,在这样的环境之下,在已经有了受害人第一次同意的前提之下发生了被告人犯罪行为。因此,辩护人认为受害人对此也应承担过错责任并不无理由。
基于以上事实及理由,辩护人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为:对被告人判处适用非监禁刑为宜。
综上所述,请求合议庭合议时考虑对其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对其作以宽大处理。谢谢法官、谢谢公诉人。
辩护人: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玉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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