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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赵某夫妇涉嫌贷款诈骗罪的几点辩护意见

    就有限的证据和材料,本人认为Z某夫妇在客观上虽然采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方式来骗取贷款,但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或者说其主观恶意不大。其行为不具有以下几点:(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首先,他们在KS路经营副食品,生意火热,其营业额和周转金的存款能让银行动心,证明其营业额和周转金不小,说明他们的充足的还债能力,他们不是那种没有偿还能力,骗取银行贷款肆意挥霍的人。而是将贷款用于生产经营,扩大规模。在GY做黄河啤酒的总经销,雇用几十人来发放啤酒,还购买27万元的红岩汽车在X市跑,后来又在Y省开矿,这些重大措施足以证明其真心想用借来的钱大干一翻事业,赚多多的钱,同时把银行的欠款和利息偿清,好好过自己的日子。赚钱的目的是过上好日子,一个成年人,他应该明白,如果不偿清银行的贷款和利息,他们能安心过好日子吗?他们能过好日子吗?肯定是不能的。所以他们贷款的当时,并不是不想还钱,由于他们过分相信自己的能力,所以才贷那么大数额的贷款来做生意。只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他们生意亏本,后来在Y省又出现工伤事故,才造成他们最后无力偿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其次,他们贷得款后,并没有逃跑,过着没有阳光的躲躲闪闪的日子,他们开始是在GY搞黄河啤酒代理,后来又在Y省开矿办厂,这些是摆在阳光下的事业,谁也不能说他们是在逃避法律的追究。
    再次,Z某夫妻俩人并没有肆意挥霍骗取资金,他们并没有用贷款所得日嫖夜睹,没有将贷款用来购买享受型的东西消费,如购小车,购买豪宅等,而是用来经商做实事;更没有使用骗取的资金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也没有采取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或者是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诸多情形存在。
因而,Z某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此外,Z某夫妻的行为也不构成ZHJ同志控告的诈骗罪,只能按借贷纠纷处理。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行为最突出的特点是行为人设法以某种利益诱骗受害人,使受害人产生认识上的错觉,使受害人“自愿地”将自己所有或者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或者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免除行为人交还财物的义务。诈骗的方法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无非有两类:(1)虚构事实,即行为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无中生有”地诱使他人上当受骗。如谎称能代被害人购买某种廉价商品;谎称能为被害人提供某种服务(如打赢官司);谎称能为被害人治病;以假物冒充真物;假冒僧、尼,诱人奉献,骗取财物。这类诈骗,常常是利用有些人缺乏警惕,或愚昧无知,或贪财图利等不健康心理,而使之受害。虚构事实可以是无中生有地全部虚构,也可以在部分事实的基础上渲染夸张地部分虚构。其二,隐瞒真相,是指隐瞒客观上存在的事实情况,既可以是部分隐瞒事实真相,也可以是隐瞒全部事实真相。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应当告知对方某种事实,而故意不告知,使对方在受蒙蔽地情况下“自愿地”将财物交给行为人,以实现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Z某夫妻在向HJM同志借房产证作抵押贷款的时候,并没有向HJM同志作什么虚假的承诺,没有“无中生有”地诱使他人上当受骗。只是被告与黄吉明的关系很好,在HJM说还没有办得房产证的情况下,被告才说不要紧,只要你把三证交给我,我自己去办。因为朋友情面太大,HJM只好将“三证”交给被告。这种情况就好比张某给李某借钱,李某说身上没有,要到银行去取。张某说,没问题,我自己去取。然后李某就将存折交给张某,张某自己到银行取得了钱,就等于张某从李某那里借到了钱,最后张某还不起李某的钱。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关系就是明显的借贷关系,并不是诈骗与被诈骗的关系了。
    最后一点,没有证据能证明Z某是采取骗取手段获取银行贷款的主谋,每次贷款都是由W某去具体办理的,就是Z某本人所借的款也是W某去银行办理,最后由Z某去银行签名的。故其行为最多只能按帮助犯论定处罚。
本案有几个问题还须进一步落实:(1)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则否及时对犯罪嫌疑人Z某夫妇进行了通缉,通缉令的范围大小以及通缉令是何时发出的?(2)嫌疑犯罪是何时在GY经商,何时在Y省开矿,是否有相关经营和行列许可证,许可证的营业额和注册资金是多少?许可证的注册人是否是嫌疑犯本人?公安机关是否在此期间进行了通缉?(3)农行JS分理处原主任ZDW的口供是什么?贷款前嫌疑犯是否有对ZDW行贿的行为存在?(4)Z某夫妇在兴义时经商的日营业额和周转金数额(必须很大);(5)发生工伤事故后的工伤认定书或工伤医疗证明;(6)夫妻俩经营发生亏损的实际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