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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辩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词

审判长,陪审员:

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李某的委托,现为陈某提出辩护意见。

一、对本案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定性持有异议,本案宜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1、从本案调查内容可以得知,陈是一个长期吸毒品人员,出于自已吸毒的需要,将购买的毒品随身带到上海工作的地点,其无非是一种非法持有的状态。在学界一直有动员持有毒品一说,陈的随身带就属于此类情形。本案并没有证据证据陈携带毒品是为了向他人转移,其乘坐火车只不过是自己携带毒品的一种方式,不能因此毒品持有人乘坐过交通工具而一概认定为运输毒品。本案宜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至于是不是只要实施了“运输”行为,即动态持有毒品就一定构成运输毒品罪呢?回答应该是否定的。要认定运输毒品罪,还必须查明行为人为什么运输毒品,是为谁运输毒品,企图把毒品运送给何地何人。

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现象:相同情节的毒品犯罪案件由不同的司法机关受理,有的可能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有的却可能定性为贩卖、运输毒品等其他犯罪,并由此带来处理上的有罪和无罪、重罚和轻罚的差别,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涉及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区别,其它的犯罪要件都基本相同,只是在主观故意上的目的不同。

运输毒品与贩卖毒品一样,其目的明确,即将毒品贩卖给他人从中牟利或为了扩散毒品而将毒品进行运输。没有这种明确的目的不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而非法持有毒品的动机、目的却多种多样,没有限定,既可能是为了吸食、治病,也可能是为了贩卖、运输等等,只是后一种目的不能被证明而己,不影响该罪名的成立,只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因此本案不能证明当事有扩散毒品的主观故意的情况下,即使乘坐交通工具拾毒品,只适合认定为非法持有。

 

综上所述,本案尽管是在客车上抓紧的陈培彬,但确实无证据证明其携带毒品是为了扩散,故本案应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二、退一步讲,即使构成运运输毒品罪,陈培彬自己吸毒的事实也是一个重要的量刑情节。

陈培彬自己吸毒,说明了其携带毒品的合理性。在本案中,即使不对定性持有异议,那么也很难区别陈培彬携带的毒品到底多少是自己用,有多少是可能存在其它犯罪嫌疑。因此,陈培彬吸毒的事实也印证陈培彬构成非法持有罪的重要证据,退一步讲,即使构成运输毒品罪,也是一项重要的量刑的情节。

三、本案涉及到两种不同的毒品,在确定罪名之后,应当区别两种毒品数量在刑法上的适用的不同,请法庭酌情考虑。

              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律师    某某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