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死刑 |贪污罪 |受贿罪 |诈骗罪 |挪用公款罪 |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合同诈骗罪 |敲诈勒索罪 |非法经营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抢劫罪 |绑架罪 |盗窃罪 |强奸罪 |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交通肇事罪 |滥用职权罪 |
倘若别人以死威胁,或自杀,而你们之间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如夫妻之间),只是有道德上的救助义务,那么,不救助也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不作为的方式构成犯罪是要满足三个条件的: 1 行为人有积极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即作为义务。 2有履行该积极义务的能力。 3不作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而作为义务的来源有以下几点: 1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 2业务上或职务上要求的积极作为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 4先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
(责任编辑:小李)
贺州新闻网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刑事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一座31楼 电话:13322804716
QQ:535576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