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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涉及交通肇事罪的除外)被扣押的车

     在现实的交通事故(涉及交通肇事的除外)发生以后,交警部门会将涉案的车辆予以扣押,但是扣押的时间却不对车主进行告知,由于很多车辆属于营运车辆以及需要支付停车费,都给车主造成较大的损失。在本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发现有很多的车主对于车辆扣押的时间不太理解,交警部门的回答一般就是“等等再说吧,作出事故认定书以后,如果对方五天内不进行保全就可以放车”。然而,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事故认定书出具的时间期限,但是真正按照要求作出事故认定书的凤毛麟角,这也就导致扣押车辆的时间被一再拖延。

        其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事故车辆及机动车驾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以及第二十九条:“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车辆被扣押的期限都有明确的规定,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届满以后,车主完全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放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