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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诈骗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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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诈骗罪辩护词
发表时间:2013-06-15 08:53 阅读次数:236 所属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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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2、被告人方连君认罪、悔罪态度好。
被告人方连君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其对自己的犯罪有悔罪表现,在与辩护人会见沟通时,他深感后悔,泪流满面,追悔莫及。被告人方连君确有自愿认罪、悔罪的表现,是符合“坦白从宽”酌定从轻情节的规定,视其坦白程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3、被告人方连君并未实际取得因赌博行为产生的非法利益。
三、可以适用缓刑。
刑法第72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本案的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后投案自首,且有深刻的悔罪表现。请求法庭考虑适用缓刑。
对于被告人方连君具有自首情以及当庭认罪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方连君所涉赌博罪予以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谢谢!
此致
桐庐县人民法院
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 梁月军律师
2012.11.8
判决结果:2012.11.15日,本案的被告人方某某最终被判处3年3个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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