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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刑事律师王同生谈:贪污罪辩护技巧

贪污罪辩护技巧

    贪污罪是指特定主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公共财物。

    1、审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如果不属于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则不构成贪污罪。要么不构成犯罪,要么构成其他较轻的罪名。

我就办理过一个这样的案件,公诉机关指控的事贪污罪,最终改为职务侵占罪,虽然指控数额十几万元,最终还是判了缓刑;

2、看是否具备“利用职务之便”。要看其非法侵占行为是否与其职务有关系;

3、是否是“非法侵占”;

4、要看其非法侵占的财物的性质,是否是法律规定的特定的对象。

这一点很重要,也很容易被忽视。要就起诉书指控的财物的来龙去脉查清楚,最终确定是否是刑法规定的公共财物。这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5、注意区分“经济纠纷”与贪污罪。要综合分析起因、动机,最终决定罪与非罪;

6、看既遂与未遂;

7、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备贪污罪要求的主观故意及占有目的;

8、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备“从事公务”性;

9、看是否具备自首、立功。

10、如果起诉书指控是共同犯罪,要审查是否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11、是否是“私分国有资产罪”;

12、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