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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什么
2004年立法解释规定的“信用卡”含义究竟所指为何,是否包括借记卡呢?这有必要对 “信用卡”一词所指涉的各种银行卡从各自的功能、用途上作出细致区分。依据1999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可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信用卡包括贷记卡和准贷记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可以分为转帐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和储值卡。由于2000年4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从文到之日起立即停止各种储值纪念卡的发行,故目前仍在使用的银行卡主要包括贷记卡、准贷记卡、转帐卡(含储蓄卡)、专用卡。 贷记卡和准贷记卡的功能包括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帐结算、存取现金,并可根据银行给予的信用额度,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借记卡的功能包括消费支付、转帐结算、存取现金,与信用卡相比较,它没有信用贷款功能,不能透支,但存款有息。具体来说,转帐卡(含储蓄卡)有消费支付、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的功能,专用卡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的功能。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信用卡和借记卡均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帐结算、存取现金四种功能的全部或部分功能。这就意味着,2004年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上“信用卡”含义的立法解释实际上把“信用卡”的外延扩张到了与当前金融术语“银行卡”的外延相等同的程度。笔者认为,该立法解释的效力等同于法律,高于作为部门规章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效力,立法解释中关于“信用卡”含义的界定应被适用于解决刑法中信用卡犯罪的认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