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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认定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黄学东非法持有毒品案——非法持有毒品案认定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基本案情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人黄学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黄学东被抓获后始终供称
黄学东的辩护人认为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学东非法持有海洛因
宣判后,黄学东服判未上诉。
二、主要问题:对本案被告人黄学东的行为应如何定罪?是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还是贩卖、运输毒品罪或者转移、窝藏毒品罪?
三、裁判理由
明知是毒品而无合法理由持有,即为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法目的在于,对那些被查获的行为人,因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但又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犯有其他毒品犯罪而设的罪名。相反,如果确有足够证据证明被查获的毒品持有人具有其他毒品犯罪的目的,则应认定构成其他相关毒品罪。例如:(
根据以上见解,就本案的定性问题可分析如下:
(一)本案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黄学东具有自己或帮助他人贩卖或运输毒品的主观目的。
本案审理中有一种观点认为:(
另外,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对黄学东从张启伟家中出来后携带的
(二)本案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黄学东系帮助其他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毒品
本案审理中有一种意见认为,根据黄学东的供述,不能完全排除黄学东为他人窝藏毒品的可能性。但本案要证明黄学东是为他人窝藏、转移毒品,必须首先能够证明:(
在毒品犯罪审判中
综上,针对从被告人黄学东手中和住宅里查获大量毒品,但又无足够证据证明黄学东犯其他毒品犯罪这一事实,原审法院据此作出支持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黄学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指控是正确的。(执笔:翰林 审编:南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