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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辩护从轻处罚【江宁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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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荣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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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首席律师及数名资深刑辨专家律师,今办理大量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和各类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庄荣华律师一直专业从事刑事【详细】...
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成功辩护从轻处罚【江宁刑案】
作者:admin 来自:南京刑事律师 时间:2013-03-22 点击:次
南京刑事律师成功辩护合同诈骗罪-从轻处罚-胜案指导【江宁刑事案件】
近期一起已经虚假工程介绍合同而引发的合同诈骗罪,被江宁司法机关以刑事案件追诉被告人刑事责任。
当事人家属得知后,迅速委托知名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庄荣华全程介入处理此案。
本案系标准的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并无异议。
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通过被告人家属对受害人积极的赔偿,争取了法庭宽大的处理。
另外庄荣华律师在庭审中又发表了全面的辩护意见给法庭在评议之时予以参考。
正常情况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应当判处3年左右有期徒刑;
本案庄荣华律师成功辩护从轻处罚,判决有期徒刑1年。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江宁刑二初字
公诉机关南京市江宁去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男,1982年出生于河北省,汉族,南京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河北省,暂住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因本案于2011年5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辩护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江宁检诉刑诉【201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曹某及其辩护人庄荣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虚构给庄某家属介绍南京陆军学院防水工程,于2011年6月1日与庄某签订了合作协议一份,以需支付保证金为由,骗取庄某人民币30000元。
审理中,被告人曹某退还被害人庄某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庄某的陈述,合作协议、收条、营业执照、银行卡查询汇款通知书、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曹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属于初犯并退赔部分款项,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管理秩序,保护公平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述。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宜贵
二0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江华娟
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