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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4日起正式实施
中广网北京4月4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清明小长假,公众祭扫要防火,出行要防盗。今天(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的司法解释开始正式实施,进一步明确“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认定标准。
依据《解释》规定,盗窃罪的入罪门槛为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各地将在此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两高批准。如有“惯偷”、“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等八种情形将被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特别是第六项“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规定,按照我们老百姓说法就是盗窃“救命钱”,客观危害相对更大,行为人主观恶性也更为严重,应予依法严惩。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不管数额多少都构成犯罪,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认定标准。
孙军工: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不要求必须盗窃贴身携带的财物才构成犯罪。这是一个变化。对于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解释》将“携带凶器盗窃”界定为“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对于“多次盗窃”,《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情况,将其调整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加大了严惩力度。
依据解释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单位组织、指使盗窃,将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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