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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斡旋受贿罪的区别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斡旋受贿的条件:   (1)行为人利用的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2)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3)必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4)索取了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了请托人财物   两者都是间接受贿   不同之处在于主体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而斡旋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本人。   相同之处可以自己总结了,犯罪客体都是相似的。   有问题可以给我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