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贪污罪 >

梅大勇贪污案-贪污罪的具体认定

梅大勇贪污案-贪污罪的具体认定

―、基本情况 案由:贪污

被告人:梅大勇,男,26岁,汉族,安徽省 涡阳县人,高中文化,原系安徽省涡阳县邮政局送 汇员。因涉嫌贪污罪,于2002年3月21日被涡阳 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依法逮 捕。

二、诉辩主张 (―)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梅大勇于 2001年9月至10月间,在办理本县临湖、公吉寺、 城东等乡镇汇款汇兑业务中,采取在所送汇款单上 伪造收款人签名,编造、盗用他人身份证号码等手 段,先后将"收款人"邓书龙等人的53张汇款共 计194920元冒名支取,予以侵吞。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梅大勇辩称,自己没有贪污。冒签的汇

款被同班的送汇员陈杰领走,自己并没占有该款。其辩护人的辩护 意见是,汇款的去向不明。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梅大勇犯贪污罪,事 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_)认定犯罪事实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査明:

梅大勇系国有企业涡阳县邮政局的工作人员。2001年9月至 10月,梅大勇在任送汇员期间,趁办理本县临湖、公吉寺、城东 等乡镇的汇款兑付业务之机,采取在所送的汇款单上收款栏中编造 收款人签名和编造、盗用他人身份证号码等手段,先后冒签并领取 收款人汇款。分别为邓书龙汇款单300元,王桂领3000元,马茹1 万元,田大有3000元等计53张汇款单,总计款194920元,并将冒 签的汇款单记入当日的汇款兑付报单中,从中侵吞汇款194920元。 后由邮政局将其所侵吞的款额补兑付给各收款人。

(二)认定犯罪证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梅大勇供述,部分汇款单的收款人栏中的字是其所签, 马茹的汇款单!万元被其冒签将款占为己有,当日兑付汇款的日报 单由其根据当日兑付情况统计做账,自己填写日报单,且上述53 张汇款单记入当日的日报单。

书证

涡阳县邮政局证明,证实该单位是国有性质以及梅大勇是 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

被签收的汇款单,证实汇款单中收款栏中收款人及身份证 号码等是冒签的。

送款日报单,证明梅大勇已将53张被冒签的汇款单记入 当曰的汇款兑付日报表中及兑付情况。

涡阳县邮政局补兑说明和补兑清单,证明上述53张汇款 单,收款人没有收到付款而告发,后邮政局进行了补兑。

3.鉴定结论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对上述53张汇款单中反面收款人栏中的 "收款人签名"进行了鉴定,笔迹均是梅大勇书写。梅大勇对此鉴 定不服,提出重新鉴定,后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笔迹鉴定,上述 53张汇款单中收款人栏中的笔迹均是梅大勇书写。

四、判案理由

涡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梅大勇在任涡阳县邮政局送汇员 期间,利用其办理汇款汇兑业务之便,采取在所送的汇款单上收款 栏中编造收款人签名和编造、盗用身份证号码等手段,先后多次冒 领收款人汇款,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梅大勇辩 称提款栏中所写人名、身份证号码和加盖的私章均是陈杰提供,有 的是陈杰向其直接领取汇款,有的是收款人本人自己签收,款已领 走,他没有贪污汇款。辩护人提出,陈杰掌握投递单并向梅大勇提 供收款人情况,从梅大勇处领款交给收款人,梅大勇尚有22张陈 杰所打条据,而仅凭梅大勇据此代签的收款单认定梅大勇贪污事实 不清、证据不足。这些辩解和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 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五、定案结论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 第1款、第2款,第383条第1款第1项,第64条和第61条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梅大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梅大勇所得赃款194920元予以追缴,退回涡阳县邮政局。

六、法理解说

涡阳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贪污案件一般比较容易认定,但个别案件却难以把握。本案就 是一例。邮政企业为了提高服务质量,推出了下乡汇兑业务,派人 分别携带汇款单和要承兑的钱款下乡,收款人收到汇款单后可以直 接取款。本案中,下乡汇兑业务分别由被告人梅大勇和陈杰二人共 同完成,梅大勇负责将当曰要汇兑的钱款从邮政局领取;陈杰负责 将当曰要汇兑的汇款单从邮政局领取。下乡后陈杰拿着要兑付的汇 款单进村找人,然后收款人凭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在收款通知上 签章,梅大勇方可将款付出。有时梅大勇和陈杰分头下乡送汇,陈 杰从梅大勇手中领款并打条;梅大勇从陈杰手中拿走部分汇款单, 回来后,陈杰将兑付过的汇款单交梅大勇,梅大勇核算陈杰所领钱 款是否兑付完,并将两者的兑付情况作曰报单。这种情况是共同贪 污,还是单独贪污?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是否站 得住脚?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对本案的认定。涡阳县法院的独到之 处在于,不是简单地拘泥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是全面分析犯罪 嫌疑人行为的整个过程,抓住其中几个对于认定其主观和客观方面 起关键作用的证据,进行比对,使之相互印证,从而正确地认定了 本案的性质。本案中,只有收款人凭身份证在收款通知上签字后, 方可领取汇款。汇款单上的签字就成为认定本案至关重要的证据。 确定汇款单上的字迹的真伪便成了解决本案的突破口,鉴定结论的 地位在整个证据体系中十分凸显。梅大勇和陈杰分别下乡送汇时, 陈杰从梅大勇手中领款需打条,回来交梅大勇核算后由其作曰报 单;而梅大勇从陈杰手中拿走部分汇款单,并不给陈杰提供任何收 据。可见,陈杰领款受制于梅大勇;梅大勇领款且拿部分汇款单存 在监控的盲区。梅大勇虽持有陈杰部分领款收据,但不能证明陈杰 拿走检察机关指控的梅大勇伪造收款人签字的53笔汇款,且收据 载明领款用于当日兑付,时间与本案的时间不符,陈杰也陈述了梅 大勇给其部分的兑付用途,不在53笔汇款之列。而鉴定结论证实, 53张汇款单都是梅大勇签字领取的汇款,所以被告人和辩护人的 意见均不能成立。通过本案可以看出,虽然在案的证据都能直接或 间接地证明贪污罪的犯罪构成,但关键证据的作用更加明显,应注 意发现案件的关键证据是什么,通过关键证据,以点带面,实现对 案件的整体突破和准确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