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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
寻衅滋事罪,作为从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四个单项罪名之一,因其没有清晰、可操作的辨别标准,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办案难度,成为众多学者批判的口袋罪之一。
寻衅滋事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人所表现的“随意殴打他人”,其目的是为了通过破坏公共秩序来寻求个人精神上的满足,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十分明显的反社会性。因此在随意殴打他人的手段方面,往往不计后果,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的情况屡屡发生。又因为寻衅滋事罪的立法目的不清、操作标准模糊,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区分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定性不准确,就会出现量刑上的不公正,不仅损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也影响我国刑法的统一适用性和稳定性。因此,本文立足于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重点阐述区分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标准。
笔者认为区分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应该把握以下五个区分标准:犯罪动机标准、犯罪起因标准、犯罪对象标准、行为特征标准和犯罪结果标准。下面对这五个标准进行具体阐述。
一、犯罪动机标准
寻衅滋事罪的动机是出于流氓动机,或是寻欢作乐,或是耍威风、逞强好胜。行为人是以惹事生非来获得精神刺激,用滋生事端来开心取乐,从而填补其内心空虚,这是一种是非颠倒、荣辱混淆的变态心理,以蔑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为“英雄”,视遵纪守法为“无能”。故意伤害的犯罪动机比较复杂,但其目的性较强,就是以伤害对方的身体健康为目的。
二、犯罪起因标准
寻衅滋事是“无事生非”,而故意伤害往往是“事出有因”。区分“无事生非”与“事出有因”应当以一般正常人而不是以行为人的认识为判断标准。寻衅滋事行为人在实施殴打他人行为之前,也总会寻找某些理由和借口。因此,并非“事出有因”殴打他人致伤就应定故意伤害罪,而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其他情况。
三、犯罪对象标准
寻衅滋事一般不是损害特定的个人,而是出于寻求精神刺激的动机随意选择侵害对象;而故意伤害往往是刻意选择侵害对象。这里的“特定”与“不特定”究竟如何区分呢?在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时所针对的肯定是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的人或物,为什么说此时的对象就是“不特定”的呢?主要是指寻衅滋事的行为对象是可以被置换的或被替代的。例如,甲出于报复而殴打了乙,乙是出于和甲有私仇才被殴打,其他人与甲之间没有私仇,甲不可能殴打其他人,这时说甲的行为对象是“特定”的。甲出于流氓动机随意殴打了乙,乙是由于不巧正好从甲身旁路过就被殴打,甲也有可能殴打其他人,即乙是可被置换的。这时甲的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 四、行为特征标准
寻衅滋事罪区别于故意伤害罪的行为特征主要是随意殴打他人。随意,从字面上理解就是随心所欲,但具体到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上就应该有一些可操作性的标准。在刑法实务上一般将随意行为分为两类:(一)无端滋事型。就是行为人毫无来由地惹事生非、打人毁物、寻衅闹事;(二)小题大做型。就是被侵害者此前的举动根本不至于引起普通人那么强烈的反应。如甲乙是路人,在行走过程中,甲看了乙两眼,结果乙就暴打了甲一顿,这就是小题大做。究竟什么是无端滋事、小题大做,应当按正常人的标准来判断,并结合具体案件客观方面要件综合分析。
五、犯罪结果标准
寻衅滋事中随意殴打他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一般分为三种情况:重伤或死亡、轻伤、轻微伤。
(一)重伤或死亡
寻衅滋事造成重伤或死亡的情况下,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形成共识,即认为该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理由如下:第一,寻衅滋事的法定刑不能包容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而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二百三十四条中规定,即使情节较轻的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也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这两种罪名所规定的法定最高刑都是死刑。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决定了它在客观方面不能包容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第二,寻衅滋事中随意殴打他人造成重伤或死亡的情况下不能实行数罪并罚。因为行为人在寻衅滋事中只有一个行为——随意殴打他人,从表面上看它既是行为人成立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同时又是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中不可缺少的行为要件。就随意殴打他人这一客观行为而言,将其作为寻衅滋事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又作为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就违反了刑法“一行为一评价”、“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第三,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与寻衅滋事罪同时从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照此推理,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法定刑低于聚众斗殴的寻衅滋事罪,当然不应包括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因为在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程度远远超过了对公共秩序的侵犯,因此行为人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就由公共秩序转化为公民的人身权,行为人的寻衅滋事行为也就转化成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
(二)轻伤
寻衅滋事造成轻伤,不仅不能成为判断如何定罪的结果标准,反而是我们需要注意区分的一个难点。在这种情况下,寻衅滋事造成轻伤的危害结果,既可以成为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也可以成为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具体如何认定,需要综观以上五个标准结合具体案情加以认定。
(三)轻微伤
寻衅滋事造成轻微伤的情况下,显而易见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至于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还需考察案件情节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要件以及造成轻微伤的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