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为场所不存在争议,但行为人临时取得使用权或支配权的空间可不可以理解为“场所”?
也有观点认为,“毒友”之间利用临时场所共同吸毒,伤害的仅仅是自己的身体健康,对社会危害不大,不宜以犯罪论处,否则违背刑法谦抑原则。但从犯罪客体来看,容留他人吸毒除了侵害他人的身心健康之外,还侵害国家毒品管制制度,给正常的社会秩序带来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和现实危害。因此,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应从广义理解,泛指一切可供吸毒的空间,既包括行为人自己的住宅,也包括行为人取得使用权或支配权的旅馆房间、办公室、娱乐场所的包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