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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他非国有单位和个人不能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396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而数额巨大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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