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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疑罪从无原则谈刑事技术侦察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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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疑罪从无原则谈刑事技术侦察的重要性 (2006-06-14 15:56:17)

分类: 法医生涯

  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修改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从始至终贯穿着“疑罪从无”原则。所谓疑罪,即是指由于证据不足,不能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从另一角度来说,是指怀疑有罪,由于其犯罪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不足以证实其有罪。刑诉法第162条第3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充分说明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已进一步完善,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也表明了我国充分尊重人权以及与国际法律接轨的决心。它将对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法》的追究,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疑罪从无原则,给刑事技术工作提出了更严更高的要求

  疑罪从无原则的落实,给刑事侦察部门增加了很大的压力。原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不充分,刑事侦察部门可以采取收容审查等办法继续深入调查取证。而修改了的《刑诉法》实施后,只要是犯罪证据不足,刑事侦察部门在传唤犯罪嫌疑人12小时或者拘留24小时后就要放人,不能继续对其进行审查。因此,在审查犯罪嫌疑人之前,收集犯罪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刑事犯罪活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无论从犯罪手段还是犯罪谋略,都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层次:犯罪智能化、集团化、技术犯罪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作案时不留痕迹、作案后破坏现场,毁灭罪证,使物证的提取越来越困难,单靠传统的摸排对象、突审嫌疑人等一套模式进行破案很难奏效。刑事侦察部门面临着新的严峻的挑战。

  刑事侦察部门怎样才能适应这种新的形势?怎样迎接这种挑战呢?别无选择,只有一条路可走,那就是依靠刑事技术。

  刑事技术工作其主要目的就是收集证据。它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历来就起着很重要的作用。近几年来,我市刑事技术工作在侦察破案工作中发挥了“支柱”作用,不但为侦察刑事案件提供了很多有价值的证据,而且利用技术手段直接破获了一大批重特大案件。1994年,我市刑事技术部门利用痕迹物证在侦察破案中发挥作用的1454起,技术直接破案298起,破案率为14.2%,其中重特大案143起;1995 年利用痕迹物证在侦察破案中发挥作用的1575起,技术直接破案214 起,破案率为11%,其中重特大案162起;1996年利用痕迹物证在侦察破案中发挥作用的1497起,技术直破重特大案件168起。例如95年4月湘潭县河口镇6岁女学生刘X被人强奸杀死,发现犯罪嫌疑人邓某, 在邓拒不供认的情况下,法医从尸体检验情况推断邓可能有指奸的过程,即将邓的指甲剪取检验,从指甲污垢中检出了幼女型阴道上皮细胞,从而证实了邓某就是作案人。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历来是我们办案的原则,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一些办案单位未能完全按这一原则执行,把某些只有口供而没有客观证据证实的犯罪嫌疑人处以刑罚,产生了一些冤假错案。《刑诉法》第46条规定:“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充分肯定了客观证据的作用,也把客观证据的地位提高了一大步。没有客观证据就不能定罪已为人们所共识。

  《刑诉法》将原有的六种证据增加到了七种,其中涉及到刑事技术部门的证据就达四种之多──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视听资料。这说明刑事技术工作是收集犯罪客观证据的重要途径,也是向法庭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重要途径,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证据种类的增加以及疑罪从无原则的落实,实际也给刑事技术工作提出了更严更高的要求。

  二、阻碍刑事技术发展的几个问题

  刑事技术设备陈旧落后,技术干部人员紧张,在职人员素质、技术经费投入等同与犯罪斗争的实际相差甚远,严重阻碍着刑事技术的发展。

  1、刑事技术资金投入偏低,设备陈旧落后,基础建设步伐缓慢。近几年来,市局刑侦支队在经费比较紧张的情况下,投入了近4 万元更新摄相、照相等设备,补充添置技术器材,96年湘乡市公安局在财力比较紧张的情况下,还挤出3万5千元资金购买了一台松下摄相机,3台理光照相机和一台微机,为搞好刑事技术工作、获取犯罪证据提供了物质条件。其他有关单位也有相应的投入,但仍然偏低,后劲不足。目前市局法医痕迹两专业的仪器设备可供利用的不到5万元,一台摄相机是8年前购置的,现已老化,不能运转,发了大案要案,还必须借助分局的摄相机。各县(市)、分局的情况也不十分乐观,他们的仪器设备很少,甚至连显微镜都不能使用了,非常简单的ABO血型检验也无法进行。

  2、技术队伍不稳定,待遇偏低。我市公安系统刑事技术部门中,市局法医仅2名,痕迹技术人员4名,其中1名患有癌症住院治疗, 毒物化验员1名,由于轮岗,现已下到雨湖分局巡警大队。 各县(市)分局情况大致相同,如湘潭县公安局没有毒物化验员,3名法医中1名有50多岁,且患有多种疾病,难以应付现场出勘;另1 名法医刚从某镇医院调来,业务不太熟悉,不能单独出勘现场。痕迹技术员3名,1名长期住院,1名刚从学校分配来。就是在这种情况下, 还有一些刑事技术人员被调往其他单位工作,技术队伍得不到稳定。刚刚获得一些实践经验的人还没有来得及发挥其作用,就转做别的工作,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损失。究其原因,就是刑事技术人员待遇偏低,造成了技术人员的心理不衡;技术职称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了技术人员的失落感;还有的人认为干刑事技术工作无能,在社会上吃不开,从而造成了技术人员的孤独感;另外,经济浪潮的影响以及社会上的“一切朝钱看”的观念也是造成刑技队伍不稳定的一个因素。

  3、技术人员素质偏低。目前,我国大多数地区刑事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普遍不高,较先进发达的国家,我国刑事技术队伍的整体水平还处在落后的状态。有些技术和科研项目,国外已经在实际案件中应用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我们现在才开始用于检案,有的甚至还在试验阶段。例如,十多年前,美国刑事技术部门就开始了毛干中“指纹”的研究,而我国到目前为止,只有辽宁省公安厅刑科所开展了这一项目,连公安部都还没有开展。目前我市公安系统刑事技术队伍现有在职人员25名,其中法医8人,痕迹技术人员15人,毒物化验员1人;从文化程度看,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仅占全部人数的24%; 从所学专业来看,6个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刑技人员中专业对口的仅一人。 大部分专业技术人员从基层选出来后参加市局或各地自己举办的培训班后即上岗。近几年来,除法医、化验专业参加过几次短期培训班外,其余技术人员均未参加过较高级的系统的进修班。结果造成了这样一种情况:许多大案现场不能及时勘查,许多本来可以在现场解决的问题,却只能留下来送市局检验,引出了许多完全可以避免的问题。

  三、刑事技术工作怎样适应新的形势

  《刑诉法》要求刑事技术部门必须更快速、更直接、更准确地提供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怎样适应这一新的形势呢?笔者认为:

  1、充分认识科学技术是第一破案力,增加对刑事技术的投入。

  科学技术是生产力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观点,邓小平同志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重要论断。科学技术的重要性在现代社会发展中得到了充分的证明。当前,刑事技术部门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治安形势和刑事犯罪活动的严重挑战,刑事犯罪的智能化、科学化及法制建设的严要求,必将对刑事技术工作提出更严更高的要求。如果我们对此漠然,就跟不上时代的拍节。因此,我们应该抓住时机,创造条件,加快刑事技术发展步伐,用发展的眼光,战略的眼光增加对刑事技术工作的投入。

  2、加强刑事技术干部的思想教育。加强思想教育,提高刑事技术人员的思想认识,使其不怨天尤人,树立起一切为办案服务,一切为人民服务的正确世界观。现有的技术条件、物质条件差,刑事技术人员不应该停滞不前,埋三怨四,而应该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设备,充分发挥技术人员本身的主观能动性;对现场、尸体应该耐心细致勘验,不怕吃苦,不怕脏臭,不放过蛛丝蚂迹;急办案单位之所急,想办案单位之所想,从已掌握的有关情况推断未知的作案过程,再从可能的作案过程推断未知证据并加以求证,使之成为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可靠证据,千方百计为办案单位服务。

  3、必须提高整个刑事技术队伍的业务素质,提高刑事技术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一,领导必须高度重视,有选择性地组织刑事技术人员参加各种短期的、长期的培训班、进修班,形成一种制度,每一名刑事技术人员每二年至少要进修一次。目前,公安部、各有关的大专院校及科研单位都有不同层次的培训班和进修班可供选择,以接受新的理论、新知识和新的技能。

  第二,刑事技术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不断地更新知识。例如在现有资金、人员、条件不足的情况下,不单只是靠参加培训进修等提高业务水平,还可通过自学提高自己的学识水平,也可通过互帮互学,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

  4、稳定技术队伍,提高待遇,加入竞争机制。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技术队伍不稳定,各种待遇偏低。因此,要稳定技术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潜能,必须提高他们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另外,引入竞争机制,奖勤罚懒;设立一些“专业技术奖”或一案一奖,并将其作为升职、升级的依据;无特殊情况,不轻易更换其专业工作,如果升职,仍应兼负原有的专业技术工作。

  5、加强刑事技术各专业之间、刑事技术人员与办案人员、办案单位之间的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主观能动作用,提高破案率。这种合作,有利于沟通信息,交流经验。

  6、刑事技术人员必须依照《刑诉法》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勘验检查。对某些不宜公开检查犯罪嫌疑人,虽经领导同意,可采取密取的手段,但不能直接提供给法庭作证据使用,如必须使用,应该使这种不合程序收集到的证据变成合法证据。不合程序的证据为非法证据,即使提供给法庭,也不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甚至适得其反。

  7、努力培养侦察人员全面收集证据的意识。侦察人员不能只注重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的陈述,还要注重保护好现场,尽量保持现场原貌,以利技术人员勘查。

  8、刑事技术人员要直接参与办案,这是提取证据最直接有效的办法。由于许多办案人员不懂得刑事技术,保护证据、保护现场的观念比较淡薄,使得有些可供利用的证据被无意中毁掉;有些物证由于提取手段不合理,失去了它的利用价值;还有的由于在运送过程中的不当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例如某地一群众向公安机关报一失踪案,办案人员在技术人员未到现场的情况下,将可疑血迹从墙上刮取送检,结果因为混入了太多的泥砂,而使该证据丧失了检验条件,致使无法定案。刑事技术人员直接参与办案,则可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从而将不必要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以上种种,肯定还有不到之处,在此撰文,以抛砖引玉,目的是为了使刑事技术工作更好地为侦察破案服务,“及时、准确、细致、客观”地提供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证据,以减少“疑罪”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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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文获1997年湘潭市公安局论文评选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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