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滥用职权罪 >
派出所所长王强涉嫌滥用职权无罪辩护意见
正文 字体大小: 中
派出所所长王强涉嫌滥用职权无罪辩护意见 (2011-10-18 15:14:13)
标签: 派出所所长 徇私枉法罪 无罪辩护 分类: 案例
辩 护 词
国家公诉人: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王强(化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活动。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调阅了《起诉意见书》,向犯罪嫌疑人王强询问了有关案件的情况,对本案基本事实经过有了初步了解。为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王强对于已经受理的刑事案件被转为治安案件处理的过程中有过错,但其过错形态与内容应当具体分析,不可概括推定。
无论是派出所所长还是办案警官,均应当恪尽职守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本案发生了将已经受理的刑事案件最终作为治安案件处理的错误,辩护人不否认作为派出所所长的王强具有过错。然而,辩护人认为当事人的过错形态及内容应当根据证据认定,并逐一考察、仔细甄别,而不能一概推定。辩护人对于本案的关键事实节点有如下看法:
(一)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王强能够充分预知被害人的伤情构成重伤。
被害人的伤情在本案案发后被鉴定为重伤,但根据本案情况,无论是王强还是办案警官,当时均不能必然预知被害人的伤情一定构成重伤,而不是轻伤。因为:(1)被害人的伤情本身并不是直观可以判断为重伤的情况;将其损伤与《重伤鉴定标准》对照,普通法律工作者并不能直观判断出其损伤必然构成重伤。(2)尽管起诉意见书认为‘岳某当天告知王强被害人有生命危险,且岳某、王强分别电话要求矿工医院医生全力抢救被害人’。但这一情节仅仅依照言辞证据未必能够查证属实;若言辞证据本身便不一致,则不能认定。(3)即使是伤情危急时具有生命危险的损伤,在治愈后并非必然都能构成重伤,可能仅仅是普通的轻伤结果,这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况。(4)王强没有与被害人直接接触,对被害人的确切伤情并无直接的了解,不能推定其对被害人的伤情构成重伤有充分、准确的预测。
(二)王强并未参与案件的具体调解,且本案不能认定调解违背被害人意愿。
王强并未直接参与案件的调解。因此,办案人员在调解过程中是否引诱、胁迫被害人违背其真实意图;调解协议为何将已经知道身份的人员表述为“不明身份人员”;被害人本人当时是否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姓名、日期是否补签等情况,王强均未必知情。
事实上,被害人声称调解违背其真实意愿是不客观的:(1)被害人在调解后收取了相关赔偿费用;(2)被害人在调解后、本案案发前,并未对本案的处理结果主动提出控告、申诉;(3)被害人本人在收到赔偿款后,仍然愿意在调解书上补签本人姓名,恰恰是调解不违背其意愿的表现。本案的客观经过不能认定调解违背被害人意愿,不应轻信案件被害人方的一面之辞。
(三)对不法分子的行政拘留,可以理解为有关人员掩盖案件性质,但也能够理解为他们尚未完全丧失打击不法行为的工作底线。
已经作为刑事案件受理的故意伤害案件,最终被派出所对不法分子执行治安拘留而结案的情节,起诉意见书理解为涉案人员为掩盖案件的性质而实施的行为。辩护人虽不否认这一推定的逻辑性,但认为这一判断并非根据本案事实可以得出的唯一结论,同样也可以理解为办案机关人员对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工作底线仍有一丝保留,而没有选择完全放纵其行为不处罚。并且,辩护人认为后者可能性丝毫不低于前者,根据本案证据,在两种可能并存的情况下,不能无缘由地选择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结论。
二、王强的过错不能断言为故意枉法,本案也不能证实其具有徇私情、徇私利的情形,因而不足以认定其行为符合徇私枉法罪要件。
徇私枉法罪是指行为人因徇私而枉法,不仅在客观上具有放纵犯罪行为,且主观上出于徇私情、私利的动机,而对于枉法处置案件持积极追求的态度,也就是直接故意。根据本案情况,不足以认定王强的行为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理由是:
(一)在被害人伤情无法预测的情况下,王强的过错并不足以确认为故意枉法,也可能是出于消极放任。
故意伤害刑事案件的轻伤害案依法可以调解结案,因而即使违反程序操作调解这种案件也不宜认定为故意枉法,更不能作为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被害人的伤情被鉴定确认为重伤,或者显而易见地构成重伤时,由于重伤害刑事案件不允许通过调解方式处理,办案人员再以调解方式结案则能够可以认定为故意枉法。这是比较明确的两种情况。然而,如果办案人员对于被害人伤情是否构成重伤并不能提前预知的情况下通过调解方式结案,导致重伤害犯罪嫌疑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则能够认定办案人员有过错。但是,这种过错在主观上并不是积极追求枉法处置案件的直接故意,只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犯罪被放纵的后果,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是出于间接故意的状态,属于一种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心理态度,不能满足徇私枉法罪要求的“故意枉法”的罪过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