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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雷涉嫌挪用公款案二审辩护词

                      张雷涉嫌挪用公款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辩护人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依法为被告人张雷发表以下二审辩护意见、与公诉人探讨,供合议庭参考:

 

     一、侦查机关取证程序不当,被告人张雷在庭前做出的前后反复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现有公诉卷显示,在侦查阶段,检查机关前后向被告人张雷调去了九份供述,分别是5月24日两份,5月25日两份、5月27日一份、6月1日两份、8月6日两份,就这九份供述分析存在以下矛盾和不当之处:

    1、被告人庭前供述前后矛盾,前供后翻,不具有稳定性。

    2、被告人有罪供述的原因是在侦查机关以连续传唤,变相羁押的方式将被告人张雷从2011年5月23日带走至2011年6月1日取保形成,在这期间、被告人张雷没有被关押在看守所,也没有对其宣布监视居住,检察机关是以连续传唤的方式将被告人非法关押在检察院审讯室。正如张雷所说,检查机关剥夺了张雷的一切人权,受着非人的待遇,过着非人的生活,其用意非常明确就是逼取被告人有罪口供。张雷迫于无奈才不得不按照检查机关的要求作出有罪供述后被取保候审。

    3、检查机关在以上6月1日之前取得的被告人供述没有按照办理职务犯罪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进行同步的录音录像,程序严重违法,故该部分供述不具有可采性。

    4、检查机关于6月1日9时51分对被告人形成的调查笔录是在前六天非法取证的基础上以给予自由为诱饵诱导形成,其谈话内容虚假,如该笔录第一页倒数第三行,侦查人员问:这是对你的第一次询问,检查机关将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请问这是第一次询问吗?前面的五份笔录难道不是询问吗?那么检查机关为什么要这样问呢?动机不得而知,但肯定不是合法的。不过有一点很明确,那就是检查机关已经意识到没有录音录像的非法性。故即便6月1日的谈话笔录有录像,但因为其谈话基础的非法性,且动机不合法,内容不客观而不具有可采性。

    5、检察机关于2011年8月6日对张雷的询问笔录也不具有可采性。

    第一、该笔录是第八次对张雷询问谈话,而不是笔录中自称的第三次询问。第二、该笔录和6月1日笔录中有关是否请示、请示内容、资金去向和使用部分的供述是相矛盾的,不具有同一性,排他性。第三、检查机关在8月6日笔录中问张雷检查机关在此询问期间有无对你逼供诱供?张雷不是回答没有,而是回答“好的”,请问好的是什么意思,是有逼供诱供还是没有逼供诱供?故本案不能排除逼供诱供的可能性。

    6、该有罪供述中关于资金去向和使用的供述与借款书证相矛盾,与辩护证据相矛盾,与购彩流水记录相矛盾,且矛盾无法排除。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书证的效力大于言辞证据。

    所以张雷庭前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应采信被告人当庭供述。

 

     二、一审判决没有对辩护人所举的一审辩护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进行分析显属证据认定不当,从本案的特定历史背景分析,被告人借用公款的目的是按上级指示办事,是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考核目标,是为了销售彩票而不是为了个人使用,其主观上无挪用公款的故意。

 

     在一审中辩护人为了支持辩护观点前后提交了十六份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是无罪的,但一审法院对以上证据不置可否,视而不见,显属错误。其中证据一证明了福彩销售工作是民政工作的主要职责之一,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民政机关都非常重视、曾先后出台了数十份文件、纪要、报告来指导、发扬、促进福彩销售工作,并就各级民政机关的销售指标作出了硬性规定,其中福彩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福彩的性质是,扶老助残,救孤济困。

      证据二、三是连云港市民政局长朱文来在2006年2月10日和2007年2月28日全市福利彩票工作报告,该报告中指出:“全市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坚持以销售为中心,一切为了销售、一切服从于销售,一切服务于销售的指导思想。精心培育玩法,大力开拓市场,争创全省十强县。同时规定了福彩销售的好坏与与民政工作的总体评比挂钩,规定了一把手负责制,确立了销量说明一切,一切围绕销量的指导思想。同时要求各县区要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给福彩部门大力支持,树立一切为了彩民的服务理念,同时对东海县民政局领导司善德带头购彩,身先士卒成立购彩联盟,给广大彩民制定优惠政策的做法给予了肯定。这些指示就好比邓小平的南巡讲话是纲领性指示,具体措施有下级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具体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