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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上访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山西吕梁临县兔坂镇农民马继文不断上访,反映村里占了他的土地,结果被临县法院判决“敲诈勒索政府”,获刑三年。(5月6日《中国青年报》)
敲诈勒索是指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所谓威胁或要挟方法,是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管理者给予精神上的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正如有论者所指出的,敲诈勒索犯罪嫌疑人在侵犯被害人财产权利的同时还会侵犯到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而任何组织或机构都不会有人身权利,也不会在精神上被强制从而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作为老百姓也没有能力去要挟一个掌握巨大权力的政府,所以,敲诈勒索罪的侵害对象一般是具体的自然人,政府不应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受害者,像山西临县法院这样判决公民“敲诈勒索政府”,显然是极其荒谬的。
更为重要的是,像山西临县法院这样判决上访群众“敲诈勒索政府”,更会严重损害公民的正常上访与其他公民权利。群众上访反映问题是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申诉、控告与检举权利,而群众在上访过程中难免会存在经济赔偿或补偿问题,如果公民因为在上访过程中提出了经济赔偿或补偿,或者接受了有关地方政府一定数额的赔偿或补偿,就可以被法院判决为“敲诈勒索政府”,那么也就等于是为部分地方政府利用司法权力打击报复上访群众打开了大门,这样一来几乎绝大多数上访群众就都可以因为该项罪名而获罪,而这事实上也就等于是剥夺了几乎所有上访群众反映问题,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控告与检举的权利,其侵权严重性与危害后果显然是不言而喻的。
而马继文因为上访被法院判决“敲诈勒索政府”,除了反映出当地有关政府与官员肆意侵犯公民上访权利,不择手段打击报复上访群众之外,还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当地司法机关严重缺乏司法审判独立性的事实。其实,各地司法机关除了依法审理案件之外,还担负着通过制约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职责,唯有司法机关有效制约政府权力,才能在更大程度上保障公民权益免受政府权力侵犯。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包括山西临县法院在内部分地方司法机关严重缺失制约政府权力的意识,在部分案件审理过程中事实上充当了地方政府利用司法权力打击报复群众的“帮凶”,这无疑折射出我国建立健全法律对于政府权力的制约机制,建设现代法治社会目标的实现,依然任重而道远。
魏文彪
(本文来源:海南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