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非法经营罪 >

关于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一审辩护词

按:2011年7月12日、7月14日,我连续开了两天加半个晚上的庭,16名被告人被指控非法经营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我为第三被告做无罪辩护,整个庭审进行得非常有秩序条理,公诉人很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法官也能认真地听取辩护人意见,当事人旁听了整个开庭过程,庭后表示很满意。


关于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

一审辩护词

                                        人辩字(2011)第[012]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受本案被告人唐某的委托,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依法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的辩护人。经多次会见被告人,反复听取其意见,仔细查阅本案全部案卷材料,以及参加本案庭审,辩护人认为,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 > 被告人唐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违反国家规定,根据《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而不是指违反其他效力级别较低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行政命令等。


1、民间高利借贷并未被《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明文禁止,不具有非法性

《办法》第四条具体规定了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种类及范围,但是并未包括民间高利借贷。根据该条之规定,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特点就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者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非法。民间借贷行为属于公民私下的经济往来,从未被规定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本案中,被告人的借贷行为也只是面向特定人群,即李某亲戚朋友,其中,石某2003年就认识李某,魏某2000年认识李某,张某与肖某认识10多年,朱某2001年就认识李某,杨祝年和李某是远房亲戚。由此可见,虽然本案借贷利息过高,但是有句古语讲得好:亲兄弟明算账,何况只是朋友关系呢,收点利息这是应该的。但是这并不能改变这些借贷属于熟人之间的经济援助,不是所谓的“非法放贷”行为,不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而且至今为止,本案被告人的借贷行为也没有被中国人民银行认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因此,被告人的借贷行为不属于《办法》所禁止的行为,不具有非法性。

2、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不属“国家规定”,故不能作为非法经营罪适用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对高利贷行为提出要进行打击取缔等措施,但是此《通知》属于部委规章命令,不属于刑法上“国家规定”范围,即使违反此规定,也不能以此《通知》作为认定非法经营行为的法律依据。

(二)被告人唐某没有实施非法经营犯罪行为

1、其借贷属于民间借贷,理由如下

1)本案中,唐某等人经营湖南佳程典当公司得到了其股东的授权,有合法的证照,属于合法经营。

2)被告人与借款人都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抵押物品或者典当物,这种行为完全在典当行的合法经营范围内。虽然,大多数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但是这是由于他们不懂法,以为只要签好合同并留下相关证件就抵押成功所造成的,并不是故意不登记。

3)借贷者均为李某、匡铁军等人的亲戚朋友,属私下帮忙行为,并没有面向不特定人群,不具有非法放贷性质。

2、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合法,只是利息如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此条规定,民间高利贷行为的高利息部分只是得不到法律保护,并没有因此建议对高利贷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看,民间高利贷行为只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高利贷的放贷人所应承担的仅仅是高利息不受保护的民事法律责任。如将民间高利贷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则会混淆民事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与司法解释相冲突。

(三)被告人的民间高利借贷行为没有侵犯市场经济秩序的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