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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上诉状
刑事上诉状
上诉理由: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与抢劫罪在主观上虽然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但是在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别是区分两罪的关键,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处于不知或不能反抗的状态,从而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则是通过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对被害人精神上施加压力令其感到恐惧,从而被迫交出财物。特别是两罪在表现方式上,使用的暴力程度不同,抢劫罪的暴力表现为对人身和财产的双重威胁;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对被害人当场实施暴力或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其目的不在于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而在于使被害人内心产生恐惧心理,这样的暴力是敲诈勒索罪中要挟手段的强化,而非抢劫罪的暴力。
本案,从主观上,上诉人并无当场取得财物的坚决性,根据被害人的陈述,上诉人及其他被告人先是拿出被害人的银行卡让被害人去取钱,当被害人称卡内没钱时,上诉人及其他被告人也仅是用语言和肢体姿势进行恐吓,虽然使用刀具,也仅是比划几下,并未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殴打和伤害,也并未强烈要求被害人去取钱,被害人并非不能或不敢反抗,也不是因为受到了严重的暴力后无力反抗,被害人是在因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威胁下精神上受到了强制,内心产生了恐惧心理,才违背意愿将包内现金交出。
二、本案一审判决上诉人构成抢劫罪,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本罪,从犯罪客体及犯罪客观方面仔细区分可以明确,上诉人应涉嫌敲诈勒索罪,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构成抢劫罪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改判。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原判,对上诉人正确的定罪、量刑,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