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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下,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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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下,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是否以诉讼为必要? (2011-03-02 17:15:11)

标签: 杂谈 分类: 法律实务

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下,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是否以诉讼为必要?

 

书 虫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消灭。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责任因为保证期间的届满或者完成而消灭,以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为要件。债权人未向保证人行使权利,是指债权人未以任何形式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不以诉讼为必要,债权人以诉讼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仅为其主张权利的一种方式,债权人也可以在诉讼外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旦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未完成的保证期间不再计算,已经经过的保证期间失去意义,保证责任亦不再受保证期间的限制。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不论其是否向主债务人主张过权利,保证责任均因保证期间的届满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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