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取保候审 >
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下,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
正文 字体大小: 中
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下,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是否以诉讼为必要? (2011-03-02 17:15:11)
标签: 杂谈 分类: 法律实务
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下,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是否以诉讼为必要?
书 虫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消灭。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责任因为保证期间的届满或者完成而消灭,以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为要件。债权人未向保证人行使权利,是指债权人未以任何形式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不以诉讼为必要,债权人以诉讼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仅为其主张权利的一种方式,债权人也可以在诉讼外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旦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未完成的保证期间不再计算,已经经过的保证期间失去意义,保证责任亦不再受保证期间的限制。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不论其是否向主债务人主张过权利,保证责任均因保证期间的届满而消灭。
分享:
喜欢
阅读┊ ┊ ┊禁止转载 ┊ ┊打印┊
已投稿到:
排行榜 圈子
加载中,请稍候......
前一篇:关于确定保证责任终止期日的一般原则
后一篇:在保证期间内银行作为贷款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超过保证期间后保证人在借款催收单上签名或盖章的,是
评论 重要提示:警惕虚假中奖信息
发评论
登录名: 密码: 找回密码 注册
昵 称:
验证码: 请点击后输入验证码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 前一篇关于确定保证责任终止期日的一般原则
后一篇 >在保证期间内银行作为贷款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超过保证期间后保证人在借款催收单上签名或盖章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