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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激情杀人、慎用死刑)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刘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为履行辩护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庭前,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案卷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通过今天的庭审,对本案案情有了清楚的了解。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故意杀人罪的定性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现仅对其量刑方面,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激情杀人。
  (一)激情杀人的概念和特征。
  1、激情犯罪是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刺激或人身受到攻击、人格遭到侮辱后,处于难以抑制的兴奋冲动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的正常理智被削弱或丧失,表现为认识范围狭窄,自我控制能力削弱,不能正确评价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行为人在强烈而短暂的激情推动下实施的一种爆发性、冲动性犯罪行为。激情杀人是行为人由于被害人的过错而受到了强烈精神刺激,激情之下当场杀死被害人。
  2、激情杀人从心里产生犯罪意图到行为实施完成,有两种情况:一是当时立即产生犯罪冲动引起的犯罪行为,在刺激与行为之间缺乏冷静时间;二是不良情绪长期郁积,在偶然事件的引发下,将长期积累的不良情绪在瞬间爆发出来,从而导致激情杀人的严重后果。
  (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激情杀人的要件和特征。
   1、被告人是因受到强烈刺激而产生杀人激情。
  (1)根据法庭查明的案件事实,被告人不存在杀死被害人的预谋;
  (2)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是在喝了大量的酒后,精神处于亢奋状况,情绪特别容易激动;

(3)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前,与受害人发生激烈争吵,受害人辱骂被告人,双方并继而发生打斗,被告人正是在此状态下产生激动情绪,在短时间内失去理智,并在情绪冲动之下产生杀死被害人的犯罪意图。
   2、本案系因婚外情纠纷引起的案件,被告人诚然具有重大过错,但受害人的过错也是非常明显的。

(1)受害人与被告人交往知道被告人没有离婚,并且与被告人的妻子也较熟悉。受害多次要求被告人离婚并与其结婚,而被告人并不想离婚,受害人担当了第三者的角色。

(2)在案发前一段时间,受害人曾向被告人弟弟家打电话,要找被告人的父亲,并自称系被告人的对象,受害人存在纠缠被告人家人的行为。

(3)在案发当天,受害人又再次提出与被告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被告人认为还没离婚,不可能与受害人办结婚登记,拒绝了受害人的要求。而受害人也情绪激动,开始辱骂被告人,进而致使双方发生打斗,在此心里状态引导下,被告人的精神受到强烈刺激,长期积聚的不良情绪瞬间爆发。受害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了被告人情绪爆发,从而产生了杀人激情。
   3、被告人是当场实施杀人的犯罪行为。
  被告人在情绪冲动中顺手在窗台上拿起作案工具铁锤头砸向受害人头部,当场将被害人砸死,被告人没有预谋,也没有进行过多的考虑,被告人在受到刺激产生犯罪激情和实施杀人行为之间不存在时间差,被告人是在激情的支配下当场杀死被害人,符合激情杀人“当场实施”的要件。
  (三)被告人没有预谋杀死被害人,而是在难以忍耐和控制的极端盛怒心理状况下实施的激情犯罪行为,在主观恶意程度上,与图财害命、报复杀人等有明显的区别。同时,激情杀人在司法实践中也属从轻或减轻的处罚情形,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二、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具有立功表现,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根据XX市看守所、XX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出具的《关于在押人员刘XX在羁押期间表现情况的说明》,被告人在2010年7月25日发现同监室人员王XX藏在座位下面的凶器后,主动拿出来交给值班民警,阻止了王XX的犯罪活动;被告人于2010年8月6日,同监室人员汪XX吞服干活用的胶预谋自杀,被告人听到呼喊后,立即起床制止,避免了恶性事故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应认定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

三、被告具有以下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自愿认罪。
  本案中,被告人在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带领公安机关指认作案现场、寻找作案工具,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在本次庭审中,被告人又明确表示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明显。
  案发后,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无比悔恨,对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的伤害也深感的内疚和自责,表现出了强烈的悔罪心里。在羁押期间,被告人认真学习监规,服从管理,并且经常劝导同监室人员和睦相处,并及时发现、制止了二次同监室人员制造事故的行为,得到包监室民警及看守所领导的表扬。XX市看守所、XX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也特出具证明,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理。
  3、被告人系初犯,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前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