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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审限】什么是刑事案件的审限?
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公诉、自诉案件第一审、第二审刑事案件的审限。
1、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一个月内宣判:
A.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即可以延长半个月】。
B.“四类”案件经省高院批准,可以再延长1个月【最多2个月半】。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案件:
A.应当在立案后4个月内宣判;
B.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本案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3个月。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在20日内审结。
二、再审案件的审限。
1、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2、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决定。
三、审限计算。
1、审限起算:
A.一般应当从受理之日起算【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期限应当计入审限】;
B.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应当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算审限。
2、重新计算审限: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的案件,重新计算审限。
3、不计入审限:
A.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
B.另行委托或指定辩护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至第10日止的准备辩护的时间;
C.延期审理期间、中止审理期间。
【法条链接】
第一百二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一百七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零九条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满七日以前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一百一十条审理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