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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认定金融诈骗罪应注意划清的界限

  【诈骗罪】认定金融诈骗罪应注意划清的界限

  1.认定贷款诈骗罪应注意划清的界限。

  诈骗行为与民事欺诈行为在手段上均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为其表现形式。诈骗行为,刑法理论表达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欺诈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定义为“故意告之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可以说在行为手段上没有什么区别。但是二者法律后果却完全不一样。

    诈骗行为产生刑事责任,行为人被判处刑罚,欺诈行为则产生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行为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所以,在审理诈骗案件时一定要把两者明确区分开来,否则会使无罪的人受刑罚处罚,有罪的人逍遥法外。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是不允许的。审理贷款诈骗案时尤其要注意区别为了借到资金使用了欺诈方法的借贷行为。贷款诈骗,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了银行的财产所有权,即为了骗取银行资金。贷款欺诈行为,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目的。其目的在于签订借贷合同设立民事借贷法律关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主观目的不同,是刑事诈骗行为与民事欺诈行为的本质区别,也是贷款诈骗罪与欺诈性贷款的区别。

    一般情况下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的表现为:明知无力偿还而大量骗取资金;非法获取资金后逃匿;肆意挥霍骗取的资金;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抽逃资金;转移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或拒不返还资金。而不具备非法目的的贷款欺诈行为的当事人,一般能依约履行偿还义务或部份履行偿还义务。有因经营亏损,遇到市场风险或上当受骗无力偿还的。如属后者,只能以民事案件处理,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审理贷款诈骗案件还应注意区别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首先,二者均是以合同的形式出现,其次,主观上均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均属犯罪行为。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一是贷款诈骗是侵犯银行或其它非金融机构的财产权利,属于破坏金融秩序罪;而合同诈骗则侵犯的是不特定法人、自然人的财产权利,范围广泛,包括整个生产经营领域,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罪。二是主体上也有区别,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因此,犯单位贷款诈骗罪的应以合同诈骗罪处理。

  2.认定集资诈骗罪应注意划清的界限。

  认定集资诈骗罪要注意划清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三者的共同点是,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区别在于集资诈骗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与非法集资则无非法占有目的,其目的在于将募集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待营利后归还资金。只要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既使集资款大部分不能归还或少量资金用于消费或挥霍,均不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3.认定证券诈骗罪时应注意划清的界限。

  认定证券诈骗罪要注意划清与伪造、变造证券罪的界限。二者的共同点是,均以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国家发行的其它有价证券为其表现形式进行犯罪;不同点在于前者是以假乱真骗取钱财,后者则是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是造假行为;前者具有侵犯他人财产的性质,后者则是破坏金融秩序,对于后者只要伪造、变造达到一定的数额就构成本罪,不管是否营利,是否使用。

  4.认定票据诈骗罪时应注意划清的界限。

  认定票据诈骗罪时是应注意划清与伪造、变造票据罪的界限。和前述证券诈骗罪与伪造、变造证券的区别一样。二者的共同点是均以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为其表现形式。不同点亦在于前者是以假乱真、骗取钱财,后者则只要求有伪造、变造行为就构成犯罪。

  5.一般空头支票透支与一般信用卡透支,如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在银行追收时归还的,不能以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