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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定性辩护)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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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定性辩护)辩护词 (2011-08-14 13:19:04)

标签: 刑事案件 免费咨询电话: 13662015055 分类: 精彩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房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房某某故意杀人案的一审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辩护人经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卷宗,分析证据材料,已详细了解本案案情。首先请允许我以辩护人的身份向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也向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极大的同情。基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辩护职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本案时参考。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房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认为房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是否属于故意杀人,值得商榷,辩护人的观点更倾向于故意伤害(致死),理由如下:

(一)房某某在主观上无故意杀人的意图

    1、被告人房某某供述带水果刀的目的是防身所用,其目的并非要主动攻击被害人,追求伤害被害人的结果。(见卷宗房某某第四次讯问笔录和66页)

    2、从房某某的多次供述得知,因被害人的多次辱骂,使得房某某见到被害人时情绪失控,出于教训一下被害人的目的,实施的伤害行为。并没有故意杀人的明确目的。
    3、房某某供述:“当时我捅完这一刀,看见那人身
出血了,当时我吓坏了,我拔出刀转身就跑,不知道那个人后来怎么样了。”

(1)从房某某看到“出血了”,“吓坏了”这一思想状态,可以反映出其主观上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捅人的后果严重性,见到出血了,才感到害怕。说明房某某并没有杀人的故意。

(2)房某某当时捅完后为什么跑?跑的目的是什么?结合案卷材料和房某某的当庭供述,辩护人认为,房某某当时跑,是因为被害人曾在电话里恐吓威胁过要打房某某,房某某是怕被害人打他才跑的。可见,房某某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是没有预料到。

(3)从房某某所述“不知那人后怎么样了”,可以看出,房某某并不清楚自己给被害人造成了什么后果,可见,房某某并没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后果。

    综上,可以得出结论,房某某在主观上并无故意杀人的动机。

(二)房某某的行为显现在客观上并非有杀人的故意

    1、从被告人房某某供述可知,房某某并没有想要杀人的故意,其在供述中说到“随便扎了一下”,可见房某某扎人的行为并没有明确的目标,其对“扎”的部位是不确定的,说明房某某无杀人的动机。(见卷宗第42页)

    2、房某某对被害人捅了一刀,随即跑了。可见,房某某没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目的。如房某某有杀被害人的主观动机,其在客观上完全有条件,多捅几刀,致时江某死亡,同时,也没有必要跑开。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在于,故意的内容不同,故意杀人,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只是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对死亡的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而是一种过失的心理状态。结合上述主客观分析,辩护人认为,房某某在本案中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二、被告人具有多种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辩护人提请合议庭在量刑时充分予以考虑。

(一)房某某在本案中具有自首行为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从自首的两个构成要件来看,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辩护人认为房某某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应为自首,理由如下:

1、房某某到廊坊后,打电话给薛某,当时警察在场,即主动向警察表示要自首;

2、房某某主动约警察在廊坊火车站见面;

3、主动用出租车司机的电话,打给警察,告知在高速公路收费站等候,后被廊坊警察带到派出所。(见案卷70页情况说明)

    从房某某投案的行为来看,可见其主观上具有主动性和自动性,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且房某某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警察侦破此案。其行为应定性为自首,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对房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退一步讲,如被告人在犯罪的主观故意方面有间接故意,结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动机能印证其主观恶性不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