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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吉刚犯挪用资金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茶刑初字第229号

公诉机关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吉刚,男,1955年2月9日出生于茶陵县,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家住本县欧江村下老屋49号,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08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玉信,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菊姣,女,1951年4月10日出生于茶陵县,汉族,退休职工,家住本县城关镇交通街四联组11小组。系被告人陈吉刚之表姐。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茶检公刑诉[2008]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吉刚犯挪用资金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9年1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吉刚不服,上诉于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09年4月10日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2009年8月21日,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茶检公刑诉[2009]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吉刚犯挪用资金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向本院重新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玉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吉刚及其辩护人刘玉信、吴菊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挪用资金罪。

2005年1月至3月,被告人陈吉刚利用其担任米江信用社欧江村信用站业务代办员的职务之便,冒用其妻吴晚香、三个儿子陈容、陈科、陈利及吴秋花、彭锋等32人的名字,从米江信用社贷款33笔共计33万元借给唐仁祥购买挖机。因唐仁祥于2006年3月病故,造成33万元贷款至今没有收回归还。

1、2005年1月4日、1月9日和2月24日,被告人陈吉刚利用在该社信用站已偿还了贷款的借款人彭锋、彭亚平、彭件云、陈春珠4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印鉴,并模仿该4人的签名,在米江信用社冒用该四人之名贷款借据4笔,每笔1万元,共套取信用社资金4万元,以其个人名义借给唐仁祥购买挖机;

2、2005年1月5日,被告人陈吉刚利用在该信用社已偿还了贷款的借款人周文平的身份证复印件,模仿其签名,从该信用社冒用“周文平”的名字贷款1笔1万元;

3、2005年2月24日被告人陈吉刚利用谭五妹的户口簿复印件,模仿其签名,从该信用社冒用“谭五妹”的名字贷款1笔1万元;

4、2005年1月16日被告人陈吉刚利用在该信用社已偿还了贷款的借款人吴建新的身份证复印件,模仿其签名,从该信用社冒用“吴建新”的名字贷款1笔1万元;

5、2005年1月9日被告人陈吉刚利用在该信用社已偿还了贷款的借款人陈定生、陈清娥两夫妇的身份证复印件,模仿两人签名,从该信用社冒用“陈定生”、“陈清娥”的名字贷款2笔,每笔1万元;

6、2005年1月4日被告人陈吉刚利用在该信用社已偿还了贷款的借款人陈美云的身份证复印件,模仿其签名,从该信用社冒用“陈美云”的名字贷款1笔1万元;

7、2005年1月9日被告人陈吉刚模仿胡军平的签名,从该信用社冒用“胡军平”的名字贷款1笔1万元;

8、2005年1月4日被告人陈吉刚冒用其三个儿子陈科、陈容、陈利及其妻子吴晚香四人的名字,在该信用社贷款4笔,每笔1万元,共计4万元;

9、2005年1月16日被告人 陈吉刚模仿吴寿元的签名,在该信用社冒用“吴寿元”的名字贷款1笔1万元;

10、2005年1月5日被告人陈吉刚利用在该信用社已偿还了贷款的借款人胡雪来的身份证复印件,模仿其签名,从该信用社冒用“胡雪来”的名字贷款1笔1万元;

11、2005年1月5日被告人陈吉刚模仿吴光荣的签名,在该信用社冒用“吴光荣”的名字贷款1笔1万元;

12、2005年1月4日被告人陈吉刚模仿吴秋花的签名,在该信用社冒用“吴秋花”的名字贷款1笔1万元;

13、2005年1月9日被告人陈吉刚模仿陈良华、吴晚娇、陈风生、吴华年、陈其方、龙回生、吴清平、吴泽云的签名,在该信用社冒用八人的名字贷款8笔,每笔1万元,共计8万元;

14、2005年3月31日被告人陈吉刚模仿郭小毛的签名,在该信用社冒用“郭小毛”的名字贷款1笔1万元;

15、2005年1月16日被告人陈吉刚模仿吴吉龙的签名,在该信用社冒用“吴吉龙”的名字贷款1笔1万元;

16、在2005年1月4日和2005年2月24日被告人陈吉刚模仿陈件华的签名,在该信用社冒用“陈件华”的名字贷款2笔,每笔1万元,共计2万元;

17、2005年1月4日被告人陈吉刚模仿陈春华的签名,在该信用社冒用“陈春华”的名字贷款1笔1万元;

18、2005年1月4日被告人陈吉刚模仿李小艳的签名,在该信用社冒用“李小艳”的名字贷款1笔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