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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功滥用职权罪一案
抗诉机关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人)程功,男,1960年7月28日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吉林市昌邑区地方税务局副局长(现任吉林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副局长),住吉林市北大二区3号楼2单元6楼左门。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07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同年5月9日经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经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08年5月6日被逮捕,2008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08年11月19日被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辩护人王志海、李光,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化骞,男,1961年5月21日生于吉林省桦甸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吉林市昌邑区地方税务局法规科科长(现任吉林市丰满区地税局税源管理三科科长),住吉林市高新区烽火B区4号楼1单元5楼左门。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06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经吉林省昌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07年2月11日被逮捕,同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08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现已无罪释放。
辩护人周玉结、肖迪,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柏春,男,1960年10月1日生于吉林省九台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地方税务局检查科科员(现任吉林市昌邑区地税局税源管理三科科员),住吉林市丰满区泰山路税务2号楼2单元2楼中门。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06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07年2月11日被逮捕,同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08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现已无罪释放。
辩护人冯高华、马燕峰,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功、王化骞、李柏春犯滥用职权罪一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4日作出(2008)昌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程功不服,提出上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9日作出(2008)吉中刑终字第160号刑事判决,判处原审上诉人程功犯滥用职权罪,免除刑事处罚;原审被告人王化骞、李柏春无罪。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于200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全得明、张剑峰、高明楷出庭履行职务。原审上诉人程功及其辩护人王志海、李光,原审被告人王化骞及其辩护人周玉结、肖迪,原审被告人李柏春及其辩护人冯高华、马燕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在再审中,抗诉机关提供哈尔滨华严司法鉴定中心[2009]司税鉴字第001号司法鉴定,以证明原判认定事实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08)昌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吉中刑终字第16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常文敏
审 判 员: 李伟杰
代理审判员: 张 政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杜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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