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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书金死刑判决不应留下人治遗憾
27日上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强奸、故意杀人一案,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一审判处王书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不认定王书金是案真凶。聂树斌母亲在宣判后呼吁最高法复核王书金死刑时“刀下留人”,并启动聂案再审。 >>>新闻细读
王书金强奸、故意杀人案和另一起聂树斌强奸、故意杀人案,两起并不相关联的案件,却因为王书金归案后的主动坦白,一案变成了“两凶”,显而易见,无论1994年发生在石家庄西郊一块玉米地的奸杀案是否属王书金所为,对于这位已经背负三条人命的罪犯而言依然难逃死刑判决,但对于聂树斌及其家人而言,不但“冤案”昭雪,恢复名誉,做出判决聂树斌死刑判决的法院需要作出国家赔偿,公众舆论也会“逼迫”当地相关部门启动责任追究,所有办理聂树斌案件的相关人员都可能被问责,但时过境迁近20年,这样的问责本身就可谓是一项“复杂工程”。
我们都听说过这样一句话,“人之将死其言也善”,从心理角度分析,王书金已深知自己罪孽深重,横竖都是一死,主动多坦白一起案件,或还能给警方剩下些无效劳动,至少从心理上能够获得一丝安慰,而据法院摆出的证据来,被警方认定聂树斌所做的那起案件,不但距王书金曾打工的地方仅有百米,而且案件发生后,警方也曾对包括王书金及其工友们进行过调查,应当说王书金对这期案件不仅有所了解,甚至对聂树斌被抓直至被执行死刑都一清二楚,因此,王书金“主动坦白”这期案件,不外乎出于三种心理,一是故意要把水搅浑,让警方和司法部门穷于侦破,以此来延长法院对自己执行死刑时间,甚至为了侦破需要不得不改变判决;其次是“良心发现”,不愿意让一个无辜的青年为自己“背黑锅”;再次是出于那种“一锹也是死,两锹也是埋”的“江湖豪杰”思维,来满足某种“侠义”心理。
客观上就法制建设来说,20年前的法治社会状况以及办案的严谨程度都无法与今天相比,真正用今天的法制观念去衡量20年前的办案质量似乎也不够理性,因此用今天对案件的慎重态度去考量聂树斌一案委实瑕疵很多,至少在那个时候还没有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重口供轻证据更是常态,用当时的眼光看待聂树斌一案,似乎还是比较严谨的,如果同时把空间前移来分析王书金的主动坦白,至少从逻辑上可以推断出王书金作案的可能性比较大,迫于对警方“办案方式及手段”的强大震慑,一般犯罪嫌疑人都会“竹筒倒豆子”,甚至会按照警方的需求“编故事”,已经身负三条人命的王书金对于警方盘查审讯,主动交代警方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以避免“吃苦头”很正常;即便是其对聂树斌一案的“作案现场”有所了解,但不是自己作案,不可能交代的如此细致,尽管在作案时间和过程的某些交代与现场实际情况不一致,但从发案到王书金被抓,中间已经相隔10多年时间,这种不一致也很正常,尤其是某些细节交代甚至甚至超出了警方所勘察验证的范围,比如王书金独立供述出的现场那串钥匙,不但被当时警方作为关键证据“忽略”,甚至连聂树斌本人都没有供诉,没有作案,没有到过现场,何以知道现场留有一串钥匙?这串钥匙的主人是谁,为何没有成为现场证据出现在法庭上?
当然,从“一案两凶”的嫌疑一出现,聂树斌家属的不断上访申诉,这一案件前后历经6年,数次审理,也足以证明司法部门对这一案件的慎重,毫不恭维的讲,无论警方还是相关司法机关对“一案两凶”的澄清都投入了巨大的精力、人力和时间,更引入了新的办案理念,用“重证据轻口供”和“疑罪从无”新型司法理念最终排除“一案两凶”,但笔者恰恰认为问题正出在“同一案件,两种理念”上,聂树斌案件从侦破到判决直至执行死刑,都是建立在重口供轻证据、有罪推定且“从重从快”上,案件存在证据瑕疵是显而易见的,如果这个案子放到现在的法治背景下来看,显然不会匆匆认定,法院也注定不会“草率”判决,甚至还会因为“疑罪从无”而排出聂树斌作案的可能。也是因为时间跨度10余年,证据搜集的异常困难,在同样司法理念的支配下,给王书金排出了作案嫌疑,同样,如果用认定聂树斌为作案罪犯的那套办案思维,适用于王书金身上,同样更能得出王书金是“一案两凶”真正凶手的结论。因为“王书金作案的证据链条比聂树斌的证据链条要更完整”。
另外,该案因为聂树斌家属的不断上访申诉,2005年3月16日河北省委政法委向媒体承诺,立即成立由省委政法委牵头、省公检法司机关参与的联合调查组调查聂树斌一案,一个月内公布结果,但时间已过7年,依然没有公布任何结果。河北高院对王书金这一终审判决,显然已经将聂树斌作为“1994年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真凶罪名坐实。不仅等同于“宣布”聂树斌翻案无望,事实上这也是除王书金和聂树斌家属之外所有人最愿意看到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