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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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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辩护意见
作者:邹敏 时间:2012-03-21 浏览量 26 评论 0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的妻子的委托,特指派本律师作为的辩护人参与诉讼,经本律师庭前阅卷、会见以及刚才的法庭调查,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在发表辩护前,首先对本次交通事故的死者表示沉痛的哀悼,并对死者的家属表达深深的同情和诚挚的慰问。本律师对公诉机关所指控被告人犯有交通肇事罪不持有异议,但是被告人存在一些特殊情节,提请合议庭注意,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从在发生事故后之后的行为来看:
被告人在本次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且在他人的协助下,积极抢救伤者,并且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的处理,并最后随同交警前往交警部门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的行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二、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来看,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恶性不深,量刑时应当从轻处罚。
两名死者的颅脑均有损伤,而颅脑损伤和安全带未系具有重大关系。
综上,本律师认为,根据刑法的罪责型相适应原则,被告人自身的过错也系导致其死亡的原因之一,请求法院综合考虑该因素,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的自身家庭情况比较困难,并且鉴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深,对社会的危害不大,还望法院能够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
被告人的父亲过世较早,母亲也是卧病在床,其妻子也是体弱多病,被告人下面还有两个未成年的子女,都在上小学,被告人是家里唯一的顶梁柱,由于此次交通事故,也使自己的家庭处于风雨飘摇之中,还望法院能够从宽处罚被告人,能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次交通事故两个死者的家庭以及被告人自己的家庭都造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失,但是逝者已矣,能不能给生者一个机会,综观本案的事实和经过,本案的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并且其存在自首、积极赔付等情节,在结合被害人自身的过错以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还望合议庭充分考虑,最终依法对做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此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