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交通肇事罪 >

最高人民法院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刑事认定

       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交通肇事罪。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
      (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
      (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
      (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交通肇事罪。利用大型的、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定交通肇事罪,这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对于利用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使人重伤、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的看法。目前,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按交通肇事罪论处。

       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