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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是法律顾问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定要牢牢掌握其知识点,法律教育网小编整理这些知识点供大家在复习之余参考学习。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提示1:注意逮捕的执行权属于公安机关,但是逮捕的批准权属于人民检察院。

2、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的侦查权。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审判公开原则

1、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2、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3、l4岁以上不满16岁来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4、l6岁以上不满l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四、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提示:这是《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但书。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是情节“显著轻微”,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作出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即犯罪情节“轻微”不同。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提示:《刑法》规定了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超过上述法定追诉时效的,一般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提示: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这种特赦命令具有终止刑事追究的法律效力。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提示:《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提示:刑事诉讼没有缺席审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死亡”只管后果,不管原因。我国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如果单位破产或注销了,只要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还在,照常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死亡,则刑事诉讼程序结束。

五、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