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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单位犯的数额量刑

合同诈骗罪单位犯的数额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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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该如何认定,票据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一、票据诈骗罪该如何认定?

对于票据诈骗罪,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本条为避免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一些状况进行了特别规定。如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的,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是划分是否构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在主观上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则不构成本罪。

(二)区分票据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惩治的是伪造、变造行为本身,而金融票据诈骗罪惩治的是使用这些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仅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而没有使用的,则这种行为触犯了第177条的规定,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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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怎么认定,合同诈骗罪主体如何认定

一、合同诈骗罪怎么认定

合同签订后,主要看行为人是否在其现有履约能力范围内积极为履行合同做准备,或者为供货积极组织货源,或者筹集资金,落实到行动上,则不认定为合同诈骗;反之,如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为,坐等对方履约,等获取非法利益后,对对方的正当请求予以搪塞、推托,甚至携款物逃匿,应认定为合同诈骗。

一般的合同纠纷中,行为人在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内,具有履行所承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即行为人拥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资金、货源、技术等,或根据其法定的经营范围或资金、货源情况,能够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到来时通过正当渠道达到履约所需的实际能力。否则,即视为在签订合同时虚构事实、伪造履约能力,其行为则为合同诈骗。

二、合同诈骗罪主体如何认定

(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其犯罪非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即属单位诈骗;假冒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法定代表人和单位不追认的,属个人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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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公司假签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虚开公司假签合同

2009年9月26日,被告人邱某、孙某在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农资大市场内虚开了“固镇县祁兴矿山机电设备供应公司”该公司由邱某出资,成立的目的是为了后续的诈骗行为做准备。公司成立后,由被告人孙某、李某、康某、王某、接某以固镇县祁兴矿山机电设备供应公司的名义通过在“阿里巴巴网”等一些交易网站上发布虚假求购信息吸引供货商,与供货商签订购销合同,骗取信任后,以需要给相关领导送礼等理由从供货商那骗取财物,涉案金额共计51000余元,邱某分得其中40%。

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案发后邱某、孙某等六人被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公诉至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0年5月13日,固镇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孙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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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中共同犯罪的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一、合同诈骗中共同犯罪的认定

1、如果名义被冒用者在行为人冒用自己名义进行合同诈骗后获悉,但仍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消极地不加以制止,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