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诈骗罪 >
广州邹强主任律师
您所在的位置:法律快车 > 全国律师 > 广州律师 > 邹强主任律师 > 律师文集 > 【广州合同诈骗罪律师】广州老板从10年徒刑到无罪释放
律师档案
邹强主任律师
所在地区:广东 - 广州
点此咨询
手 机:13682250268
电 话:13631331686
(电话咨询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执业证号:14401199310496811
执业机构: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环市东路450号广东华信中心1602房21年邹强律师QQ357487917(地铁5号区庄C出口;公交广东工大或犀牛路口或白云宾馆站)
按专业找广州律师
品牌服务
律师文集
【广州合同诈骗罪律师】广州老板从10年徒刑到无罪释放
作者:网络 时间:2012-09-07 浏览量 0 评论 0
一起民事经济纠纷却被当做合同诈骗案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一审被判10年有期徒刑。作为刑事专业律师,北京市紫光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倪泽仁经过两年零五个月的艰难诉讼,终于使被告人获得无罪释放。
欠债不还被提起公诉
2005年6月,广东余洋公司老板赵峰与广州捷鑫公司签订《产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余洋公司以880万元价格向捷鑫公司购买广东省江门市一块土地及地上厂房的使用权、产权。此后,余洋公司先后8次共支付捷鑫公司约480万元土地转让款。因余款一直未支付,同年12月17日,赵峰向捷鑫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在2006年1月15日前支付余款和违约金共700万元。拿到承诺书后,捷鑫公司正式办理好涉案地块十处房产的过户手续,但赵峰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
赵峰的合作伙伴许某得知他给捷鑫公司出具承诺书,很恼火,随即以余洋公司向他借款920万元未还为由,向江门市江海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余洋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2005年12月26日,江门市江海区法院冻结余洋公司名下的涉案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业的产权和使用权。捷鑫公司遂于2006年1月5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赵峰利用合同诈骗该公司700万元。2006年8月15日,公安机关将赵峰抓获。广州市越秀区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
赖账应属民事问题
倪泽仁律师接案后认为,这是一起基于《产权转让协议书》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受让方余洋公司违约而与转让方捷鑫公司形成的民事纠纷。该纠纷属于私权范畴,国家司法机关不应主动干预,更不应当进行刑事司法干预。
对于检方起诉书所查明认定的主要事实,倪泽仁不持异议,但他认为,这个事实无论如何也得不出合同诈骗罪的检控结论。相反,恰恰证明了本案是因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而导致的民事纠纷。
“首先是犯罪对象问题,本案诈骗的财物原非700万元,而是涉案土地、建筑及其产权、使用权。这还是我承办的第一起以土地、建筑及其产权、使用权作为诈骗对象的合同诈骗案件。”倪泽仁说,根据《刑法》规定,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这里的物通常指可移动、藏匿、携带、控制的物品,理论和实践中排除大型不动产,更不能将土地、建筑及产权、使用权等民事权利作为诈骗对象。因大型不动产是无法盗窃、诈骗走的。本案只是未支付合同约定的转让费,控告人完全可通过民事途径主张债权,迫使对方支付转让费,或依据协议第10条解除本协议,或通过民事诉讼再次变更涉案土地产权人。
赵峰即使不能如期支付转让费或赖账,那也是一个民事问题。我国《刑法》对合法取得财产后赖账不还的没有规定治罪。而赵峰不可能也无法将涉案土地的地皮、厂房骗走或带走。倪泽仁告诉记者,合同诈骗案是公安机关办理案件中错案率最高的一类案件,且人为因素占据主导地位。
承诺没兑现不一定是诈骗
在一审庭审中,检察机关认为,赵峰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赵峰是否具有实际履行能力,检方认为赵峰虚构了继续履行合同能力。对此,倪泽仁在庭审辩论中针锋相对:“在辩护人眼里,这并不是什么关键。”
倪泽仁认为,履行能力分为完全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没有履约能力三种,这是个本来弹性十足、且内涵广泛的术语,履约能力不仅仅是指有无支付金钱能力和交付货物的能力,还包括因品牌认可、项目实施后产生的支付、交付能力,签订或正在履行的合同即将产生的支付、交付能力,以及合同履行人有效的斡旋筹资能力等。而控方提供了大量的余洋公司的纳税记录、账户余额,试图证明赵峰没有资金和营利就是没有履行能力,这完全属于狭隘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