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死刑 |贪污罪 |受贿罪 |诈骗罪 |挪用公款罪 |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合同诈骗罪 |敲诈勒索罪 |非法经营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抢劫罪 |绑架罪 |盗窃罪 |强奸罪 |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交通肇事罪 |滥用职权罪 |
央广网河南分网消息 据河南法制报报道: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近日就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相关问题出台意见。在犯罪地认定上,意见将目前“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的表述修正为“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从而避免了歧义。意见重点就网络犯罪的管辖争议、证据收集等问题作出规定。意见明确了电子取证的程序和要求,规定电子数据取证需以收集原始存储介质为原则,提取过程由两名以上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侦查人员实施,有条件的,应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站河南法制在线网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刑事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一座31楼 电话:13322804716
QQ:535576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