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挪用资金罪 >

安徽公司律师、合肥法律顾问、合肥公司律师

职务侵占罪辩护词、挪用资金罪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魏某某的委托,指派胡瑾、汪良敏律师作为被告人魏某某一审的辩护人,在庭前我们阅读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且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现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有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赞同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均符合数额较大的情形的认定,恳请法院对其适用相应的量刑幅度。

      1.从被告人所触犯的挪用资金罪看,被告人的犯罪数额符合数额较大的情形。根据我国《刑法》第272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诉机关起诉书认定的被告人挪用本公司货款112857元进行营利活动,属于“数额较大”。况且公诉机关也在起诉书中人认定2009年2月19日至4月11日,魏某某及其亲属将赃款150325元(其中包括挪用的货款112857元)和欠条全部退赔给被害单位。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也不构成数额较大不退还的情形,因此,依照《刑法》第272条之规定,被告人应当适用较轻的量刑幅度,也就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从被告人所触犯的职务侵占罪看,被告人的犯罪数额符合数额较大的情形。根据我国《刑法》第271条第一款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案中公诉机关认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资金37468元,不属于“数额巨大”,应属于“数额较大”。况且,其犯罪数额不大,刚过二万元起刑标准,并且已经积极主动地全部退赔给受害单位。因此,依照《刑法》第271条之规定,被告人应当适用第一个量刑,也就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辩护人赞同公诉机关起诉书中对被告人两罪属于“数额较大”的认定,恳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考虑被告人两罪数额不大的事实和相应的量刑幅度。

      二、被告人魏某某具有多项从轻处罚的情节,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对其从轻处罚

      1.被告人魏某某悔罪表现明显。公诉机关起诉书认定:“2008年4月10日,公司人员在发现魏某某经济问题后,找其谈话,魏某某向公司口头承认使用了公司部分货款。”案发前,魏某某就承认了犯罪事实,并表示尽快还钱。

      当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2009年1月9日14:59-15:30侦查讯问笔录第一次),就如实供认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其行为为既有效的配合了司法机关对本案的调查处理工作,也表现出被告人悔过自新的迫切心情。

      2.被告人主观恶性小,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是初犯,平常学习工作表现良好。由于出身金寨县长岭乡偏远农村,家境贫寒,中学毕业后就来合肥打工挣钱,想尽快挣钱成家立业,赡养父母,不料误入企图,走上犯罪道路,被告人痛心疾首,后悔不已。

      3. 被告人魏某某退赃积极,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后,不但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讯问,而且在2009年2月19日至4月11日,魏某某及其亲属靠从亲友借钱,将挪用和侵占的150325元和欠条全部退赔给被害单位,公诉机关起诉书对退赃予以了认定。

      被告人魏某某悔罪表现明显、退赃较为积极,获得了受害人单位合肥百维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原谅和宽恕。2009年3月13日在魏某某父亲卫扬忠的《关于恳求免予进一步追究魏某某责任的报告》上,合肥百维公司出具了“同意公安机关依法给予从轻处理”的意见,并加盖了公司公章。

      4.受害人单位存在过错。在公安卷宗对魏某某的讯问笔录(2009年1月15日10:45-15:15侦查讯问笔录第二次第3-4页)记载:问:“你和百维公司之间有无债权债务问题?”答:“2008年四月十几号我离开公司时,2008年3月份的工资我没有结,另外,我还有风险金在公司。”问:“百维公司对结帐方式是怎么要求的?”答:“公司没有具体规定,转帐还是结现金取决于酒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