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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人员职务侵占罪辩护要点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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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等案件的预防措施】
职务侵占等案件的犯罪人主观上的原因固然是主因,但有关企业在管理方面的漏洞也是犯罪得逞一个重要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
(一)审核不严、防范意识薄弱
有些中介企业和业务员作为专业的机构和从业人员,却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如在某合同诈骗案中,犯罪人将一套权利凭证已抵给他人的使用权房再次通过中介出售,中介人员竟未坚持要求犯罪人出示《租用公房凭证》,以致受骗;此外,在另一起合同诈骗案中,犯罪人故意隐瞒了出让房产已被法院冻结不准上市交易等重大权利瑕疵,中介人员却没有及时调取、发现出让人对房产权属的不完整性,给受让人造成巨大损失。
(二)资金监管制度形同虚设
在房产中介领域,房产中介公司都要求业务员在收取中介服务费或购房意向金等款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款项缴入公司账户。但该规定却没有相关制度的保障,因此存在漏洞,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如有的中介公司出于方便考虑,将收据直接放在业务员手中,因而公司无法知道业务员是否收取了相关款项,在业务员以白条充当收据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从而导致公司无法监管。
(三)其他疏漏滋长犯罪
一是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如有的购房者,明知房产中介人员仅开具收款白条而非正规收据,仍向其交付中介费或购房意向金。有的客户由于工作繁忙,于是将购房流程中的事项,如收取购房款等重大事项,都授权给业务员,使业务员更容易接触到大笔钱款。
二是资金安全性低,由于客户多以现金的方式交纳中介费等款项,因而存在大笔现金的直接交付,从而大大增加了业务员侵占款项的方便度。
三是有关职能部门工作存在疏漏,如某公证处在办理委托出售房产公证时,未尽审查职责,在犯罪人提供明显虚假材料时,仍作出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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