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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居住人可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共犯-案例
裁判要旨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或者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内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容留他人吸毒行为可以是主动实施的,也可以是被动实施的,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许的。
案情
被告人卫薇原户籍在上海市徐汇区,后来办理了前往香港的单程通行证,但一直没有去香港,在内地的户籍已被注销。2011年底,卫薇与被告人刘竟成同居,后以刘竟成的名义承租了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马涌直街4号201房,租金每月1800元,由卫薇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纳房租。
2012年6月至8月,二被告人以该租住地作为据点贩卖毒品,并多次在该房内容留吸毒人员赖伟国、李展豪、赵某、王某英、白某等人吸食毒品。2012年7月底期间,卫薇在其住处广州市海珠区马涌直街4号201房内先后贩卖0.5克冰毒给王某英,贩卖1克冰毒给赵某。2012年8月1日17时许,卫薇在广州市海珠区马涌直街4号大院门口被抓获。20时40分许,在上址201房门口抓获刘竟成,在刘竟成身上缴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共计8.95克,并在201房缴获红色“麻果”颗粒和粉末115.4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体47.93克。
裁判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卫薇向他人贩卖毒品并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刘竟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且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卫薇归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同案人,构成重大立功,对卫薇依法可减轻处罚。刘竟成既是广州市海珠区马涌直街4号201房的承租人,又是卫薇的男朋友,与卫薇在上述房屋内共同居住并均有吸毒行为,刘竟成对涉案毒品的存在是明知的,且对该屋及物品均有一定的支配权。故刘竟成亦应对房屋内缴获的毒品与卫薇共同承担刑事责任。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卫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罚金1万元。被告人刘竟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一审判决后,两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原判于上诉期满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