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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量刑起点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起点

  二、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

  依照刑法第1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4条的规定,下列十一种情形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交通肇事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且肇事后逃逸;

  (2)交通肇事致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且肇事后逃逸;

  (3)交通肇事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且肇事后逃逸;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公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且肇事后逃逸;

  (7)明智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且肇事后逃逸;

  (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且肇事后逃逸;

  (9)交通肇事致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10)交通肇事致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11)交通肇事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3年至4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量刑中在对具有上述十一种情形的案件确定量刑起点时,应当根据事故责任,事故后果的具体情况,结合当地此类交通肇事犯罪的治安形势以及对同类案件的量刑尺度确定。一般情况下,追究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某一法宝刑幅度的事故责任标准,宜就低以主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标准。确定具体案件的量刑起点时,对于事故后果相同的,负事故全部责任案件的量刑起点应当高于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情形,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应当高于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情形;事故后果相近,事故责任相当的,量刑起点应当基本相同或者相近。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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