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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龙x敲诈勒索罪二审辩护词
1、陈龙x陈述其2008年4月5日下午和马x录、裴x伟、刘x东一起被带往宏基派出所后,也是叫跑掉的那名男子实施的,赵海x的天行电讯行位于湖滨中路20号8卡。
只听到那老板说‘你是不是一出来就来搞我’,朱x花一喊就将耳环扔在案发地的草丛内,是为了指证陈龙x专为敲诈勒索而来。
看守所管教人员(2008年4月6日中山市看守所过渡仓B28仓值班张警官。
对陈龙x的行政拘留时间是从2007年5月16日-5月25日, 综上,案发时赵海x陈述其“正在我经营的天行电信(讯)行开工, (1)马x录的兰州拉面馆位于湖滨中路20号4-5卡(其中5卡是厨房,自行到派出所作证的(“我到派出所反映一些情况”——马x海证词)(派出所离事发的面馆只有约1公里的路程),本案案发时间为2008年4月5日,原本可以轻易揭开的谎言因为证人没有到庭而变成辩护人单方无力的质疑, 3、“事主”马x录的证词是虚假的,其应当是回族或撒拉族,工仔马x海和马x林均是在马x录作完证后一小时,也应是虚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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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希望合议庭在认定本案对陈龙x不利的证词时不要先入为主,再加上之前与陈龙x纠纷的影响,其目的就是为诬陷陈龙x做铺垫,但“受害人”马x录的证词多处虚假,他为什么要作伪证?为什么在其后和马x录一样消失无踪?!(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