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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认定注意问题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1. 本罪行为主体
根据司法解释,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2. 本罪行为对象
筹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司登记注册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上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3. 本罪行为内容“归个人使用”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 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
4. 挪用资金构成犯罪的,分为三种情形:
(1)挪用单位资金用于营利活动与非法活动以外的活动的,如用于消费、娱乐活动等,必须数额较大,并且超过 3 个月未还。
(2)挪用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只要求数额较大,不要求超过 3 个月。根据司法实践,数额在 1 万元至 3 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3)挪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不问挪用数额与时间,均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5. 认定
(1)根据《刑法》第185条规定,(非国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客户资金的,依照本罪定罪处罚。
(2)对于挪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构成犯罪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3)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以本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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