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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问题(1):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及法律
青少年犯罪问题(1):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及法律界定 最后更新:2011-11-4
我国关于“青少年犯罪” 概念的界定有广义与狭义之分。这个概念的发展也是由狭义发展为狭广义的过程。
狭义的青少年犯罪主要强调对青少年犯罪的界定以刑法为依据;围绕青少年立法工作、法律实施以及法律发展的需要;在区别青少年犯罪与其他年龄段者犯罪的前提下提出的。即法律规定的具有特定年龄的青少年所实施的危害社会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青少年的年龄应当是指年满14周岁到25周岁以下的人。邵道生在1987 年也提出: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指的是年龄从14岁(包括14 岁)到25 岁(包括25 岁)以下的青少年有社会危害性的、刑事违法性的和应受刑罚性的反社会行为。这种狭义说的主张者大多是具有刑法学背景的学者。狭义说在一定的领域有着一定的合理性,给刑法的定罪量刑提供了可借鉴的蓝本,防止任意滥用司法权利,从而有利于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利。
广义的青少年犯罪主张广义说的学者认为,对于青少年犯罪概念中“青少年”和“犯罪”的内涵和外延不能仅仅停留在法律层面上。青少年犯罪不但是法律问题,它与犯罪学、社会学的研究也是分不开的。应该把青少年犯罪的界定从刑事法律上扩大到社会学意义上。广义的青少年犯罪不仅包括狭义的青少年犯罪概念,而且还包括青少年所特有的犯罪概念,即有些行为如果是成年人实施的不认为是犯罪,如果是青少年实施的则认为是犯罪。英美一些国家把这种特殊的 “犯罪行为”称为 “身份犯”,例如逃学、酗酒等。我国第一部命名为 《中国青少年犯罪学》的著作中,徐建对青少年犯罪作了如下界定:青少年犯罪是指儿童向成年期过度这个特定年龄阶段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这个特定年龄阶段的划分是以生理、心理特征为基础,并以法律来加以确认的。
两个概念的联系和区别:其一,广义的青少年犯罪概念,是以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为法律依据,运用扩大的青少年犯罪概念作为科学研究的对象,其目的是为了更完整地把握犯罪的发展进程和发展机制。其二,严格区分两个概念的科学含义和使用的场合。在刑事司法领域,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年龄界限办事,否则将造成执法的混乱,并危及社会和青少年的利益。因此,必须科学地、准确地区分青少年犯罪概念在不同情况下使用的含义。
资料来源:《中国青少年犯罪学》(1987 年版);姚建龙的《青少年犯罪概念研究30年:一个根基性的分歧》,载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
摘编:王富百慧
责编:郭开元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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