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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辩护

作者:  时间:2011-11-29  浏览量 0  评论      

  

盗窃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案除了被告人曾有过的且是存在合理怀疑的供述外,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盗窃行为。少些间接证据均无法证明被告人参与了盗车行为。这说明,认定本案被告人构成盗窃罪没有有效的证据锁链支撑,不论被告人是否翻供,他以前的供述是否成立,本案都属于典型的依据被告人供述,请法庭严格依法办案,依法支持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认定指控被告人王建亮参与盗车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认定指控被告人王建亮盗窃罪不成立。

二、即使法庭采信控方的全部指控,也应考虑被告人的以下从轻、减轻等情节。

马山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蓝云(律师)、卢高明(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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