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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犯罪】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方法

【少年犯罪】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方法

  按照刑罚目的论把刑罚的目的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特殊预防又称个别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一定的刑罚防止其重新犯罪。特殊预防的实现是一个系统工程,有赖于刑事立法、刑事审判、刑罚执行各环节的衔接与配合。一般预防的对象不是犯罪人而是没有犯过罪的其他社会成员,包括潜在犯罪人、被害人和其他普通公民,要对其采取普法教育和社会责任教育,防止其走上犯罪的道路。根据青少年的特点和特殊预防、一般预防的要求,预防青少年犯罪可采取以下四个方面的预防。

  1、保护性预防。保护性预防是指国家或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以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包括:应加强有关青少年保护的立法工作;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防止青少年沾染不良习惯,禁止侵蚀青少年思想品德信息的传播;打击教唆、引诱、胁迫青少年犯罪的犯罪活动,这也是保护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环节。

  2、堵塞性预防。堵塞性预防是指通过堵塞各方面工作的漏洞,减少和消除实施犯罪的条件,达到犯罪预防的措施。主要包括:加强学校、家庭对青少年的教育,教育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加强人口流动量大且人口密集区域与僻静、空旷地段的管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可有效防止涉世之初青年的职务经济等犯罪。

  3、控制性预防。控制性预防是指各种针对有明显犯罪倾向或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采取的帮助、教育、挽救措施。主要包括:成立帮教小组;送工读学校教育;加强少年法庭的工作;回访考察。

  4、改造性预防。改造性预防指政法机关以生产劳动为主要手段,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文化技术教育,使有违法犯罪的人改邪归正,成为遵纪守法的劳动者。在劳动改造时,应结合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与原因,要重点进行思想教育,以彻底从思想上使失足青少年得以改造,真正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劳动者。